【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1.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和遏制手段的总体设计,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
2.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
3.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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