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事业单位考试题库】民法之物权的保护之请求赔偿损失

来源: 2018-02-17 19:12

 物权人的财产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毁损、灭失时,物权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对不法侵害造成的财产的毁损、灭失,依原物的价值折合货币进行赔偿。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而致财产不能要求返还或全部毁损的,如财产被侵害人非法转让与受法律保护的善意第三人,房屋被烧毁。这时侵害人就要依财产的全部价值予以赔偿。另一种情况就是财产受到侵害,但在现有情况下仍有使用的可能,这时侵害人就要按照财产减损的价值进行赔偿。例如,房屋失火,但消防队及时赶到将火扑灭,房屋虽经修缮仍能居住,但房屋的价值明显减耗,对此,房屋的所有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失火人)对房屋价值减损部分进行赔偿。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五种保护方法是物权的最基本的保护方法。其中,前四种保护方法是物权的保护方法,而赔偿损失则是债权的保护方法。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是使所有人能够充分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恢复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权利的行使;而债权的保护方法则主要是补偿所有人受到的财产损失,以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这两种保护方法的构成要件不同:债权的保护方法必须是侵害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即财产价值的灭失或减少;而物权的保护方法则不以此为要件。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