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商法之汇票的质押
(一)汇票质押的概念
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它是由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式,
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作为对被背书人债务清偿保证的一种方式。
(二)汇票质押的方式
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名盖章。如果出质人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三)汇票质押的法律效果
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设定方式,与普通质权相比,效力不同。
1.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而是可以依票据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的完全给付。当然,这时可能发生背书人向被背书人请求返还超过金额的问题。
2.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案件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
3.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4.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
5.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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