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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刑法之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来源: 2018-02-25 11:03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非法猎捕、杀害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是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的野生动物,是指在生态平衡、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发展经济以及国际交往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濒危的野生动物,是指品种和数量稀少且濒于灭绝危险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本罪行为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故意猎捕、杀害。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本罪行为,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意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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