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宪法之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无记名投票,相对于记名投票或公开投票(起立、欢呼、唱名、举手)更具有科学性,它包括:(1)秘密填写选票;(2)在选票上不标识选民身份;(3)投票时不显露选举意向等内容。现行选举法第 38 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就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署名,选举人在秘密写票处将选票填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因此,秘密投票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达意愿的重要,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赖的人进入围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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