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宪法之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1.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首先是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选举会议的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会议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选举由主席团主持,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 10 人以上联名提出。联名提名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办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 36 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则为 12名。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宣布,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确认后,公布代表名单。
2.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13 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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