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国际法之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独立权指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独立权意味着可以自由选择国内制度,制定政策,采取各种措施管理、促进发展;在不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地参与国际关系,自由地决定与其他的建交、缔约、使节、结盟及其他往来。
2.平等权
平等权指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法律人格。典型地表现在以下方面:(1)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平等地享有代表权和投票权。(2)平等地享有缔约权,不受非其缔结的条约拘束。(3)平等地享有荣誉权,元首、代表及标志应受到尊重。(4)之间没有管辖权,除非国际法特别规定或得到同意。(5)外交位次或礼仪上的平等权。
3.自保权
自保权指保卫自己存在和独立的权利。它分为国防权和自卫权两方面。国防权是有制定国防政策,建设国防力量,防止外来侵略的权利。自卫权是当遭受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采取单独和集体的武力反击措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自卫的前提必须是遭到了武装攻击,同时武力自卫还应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要求。
4.管辖权
管辖权指基于主权的行使而采取立法、行政、司法等方式,对于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管辖权是主权在法律方面的物化,是主权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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