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题库】民法之承揽合同的形式和终止
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第2款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具体形态,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承揽合同。但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在合同履行中,这种信赖关系受到破坏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因此,承揽合同当事人除了可以基于一般的合同解除原因解除合同外,还有以下特殊的法定终止合同的原因:
1.承揽人解除权。对于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
2.定作人解除权。承揽人未经许可将主要的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时,对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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