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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票据诈骗罪

来源: 2020-02-22 15:55

票据诈骗罪

(一)客观行为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使用是指将伪造、变造的票据作为真实票据加以利用,向他人主张票据权利。使用的本质是指对人实施诈骗。行为人既伪造票据又使用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和票据诈骗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超出法条规定的行为不成立票据诈骗罪,但可能成立诈骗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注意】签发空头支票等作为诈骗的手段骗取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成立本罪;签发空头支票等不是为了骗取财物,而是为了延缓债务履行的,不成立票据诈骗罪;先骗取他人货物,事后将空白支票交付给对方的,不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只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或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虚假记载,仅限于出票环节,不包括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保证等环节。

(二)责任形式

故意,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注意规定,误将伪造的票据作为他人真实有效的票据而使用,属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属“使用伪造的票据”。

(三)罪数

1.盗窃支票并使用的:(1)盗窃定额支票,不论是否使用都成立盗窃罪。(2)盗窃不记名、不挂失支票,成立盗窃罪。(3)盗窃记名的空白支票,补记收款人、金额的,成立票据诈骗罪。(4)盗窃记名支票的,挂失前、后使用都是票据诈骗罪。(5)盗窃格式纸并偷盖印章或伪造印鉴,在票据诈骗未遂情况下认定伪造金融票证罪。

2.既伪造票据又使用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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