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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赔偿范围

来源: 2020-02-24 14:00

行政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第5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可以获得赔偿的情形

1、人身权受到侵犯:《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财产权受到侵犯:《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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