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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河南公务员申论考试真题及答案

2020-07-12 17:48
2004 年河南公务员申论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阅读 40 分钟,作答 110 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作答。 二、背景材料 1.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某因举报江西省某县法院原院长李某,被江西省某市两级法院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一案,至今令法学界关注。 1992 年起,贺某陆续向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人大等部门反映某法院及李某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枉法 追诉、枉法裁判、非法拘禁、伪造司法文书等违法行为的情况。到了 1995 年 10 月,某县法院公开做出不准贺某在 该院出庭的决定。 据此,贺某再以书面形式向中纪委、中组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等机构投诉。没想到很多信件落 到了李某手里。李认定这些信都是贺某所写,以县法院名义要求进行文检,结果证实了李某的怀疑。李将举报信和笔 迹鉴定书交到某县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贺没构成诽谤罪。李某于 1996 年 4 月 12 日向某市中级法院自诉贺 某诽谤。某中院指定该市某区法院审理此案。 1998 年 12 月 9 己某区法院宣判贺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精神损失费 7000 元。贺某、李某均 提出上诉。1999 年 1 月 29 日,某中院开庭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贺某反诉,撤销了 7000 元精神损失费。 去年 12 月 7 日贺某刑满释放。今年 3 月 10 日,他到最高法院继续申诉。3 月 24 日,全国律师协会邀请法学专 家对此案论证,结论是判贺某犯有诽谤罪证据不足,应重新审理。 2.6 月 30 日,记者将电话打到湖北省检察院,想了解百万奖金的事,接电话的宣传处某处长告诉记者, 100 万 元这个数宇不确切。不要说 100 万元的奖金无人领,就是我们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所有奖励举报人的奖金加起来也不 可能那么多。但匿名举报者不领奖金,这倒是事实。 3.刚刚过去的一个星期,是全国检察机关倡导举报的 2000 年宣传周。"立案标准、举报须知、署名举报、件件 答复"是今年举报宣传周的主题。(检察日报》就此发表的"提倡署名举报"的评论员文章说,署名举报有三大好处:一是 有利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二是可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三是万便检察机关向举报人员反馈办案信息。最高检察 院某副检察长在谈到宣传周的目的时强调,引导群众如实举报,准确举报,特别要引导群众署名举报,提高办案质量。 据称,检察机关已将每年 6 月的最后一周定为"举报宣传周",今年是第二届。此次宣传周第一天全国就有近 10 万名检察民警走上街头。某副检察长也在北京参范文大全整理加了当天的举报宣传活动。显然,检察院对举报倾注了 极大热情,力倡署名举报。 4.据了解,从 1978 年检察机关成立举报站至今,与检察机关倾注极大热情力倡署名举报相反的是,署名举报依 然冷清。 据报道,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读职等罪案,80%的线索源于群众举报,但绝大多数是匿名举报,署名举报 只占 20%至 30%。 北京东城检察院控申处过兴祖处长告诉记者说,去年该院反贪部门立案的案件不到印件,其中 2/3 源于群众举报。 该院每年平均收到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的举报约 1000 件,署名举报仅占举报量的 1/10。《检察日报》评论说, 这给查处腐败案件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曲折和遗憾。这反映了举报人怕报复、举报人署名遭报复的现实问题。 三、申论要求 1、请用不超过 150 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20 分) 2、用不超过 350 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的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0 分) 3、就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 1200 字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 有说服力。(50 分) 参考答案 1.署名举报有许多好处,为此,检察院对署名举报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力倡署名举报,但署名举报依然冷清,这 将给查处腐败案件带来许多不必要的曲折和遗憾。 2.署名举报之所以难行,主要是举报人害怕因举报而遭到打击报复。贪污受贿的人往往都涉及到有权的人,而这 些人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举报者打击报复。因此,要让人民相信正义的力量能够压倒邪恶的势力,相信党的组织确 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各受理部门要采取非常严格的保密措施,承担保护举报人的义务,另一方面还要承担一旦举报泄 露,导致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责任。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之前,受理部门应该在这方面做出一些规定。同时还应该大 力宣传保护举报人免打击报复的典型,各个方面形成合力。 3.参考范文一: 正义者就应该堂堂正正 举报制度是反腐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我们过去的经验中,举报多以匿名的方式进行,其中的原因不言自明: 惧怕打击报复。 过去百姓的俗谚说:好事不背人,背人没好事。而写匿名信显然是一种典型的背人而行的事,所以“写匿名信”一 直被人视做不够磊落的行为,常涉嫌捏造事实或罗人罪名等等,总之是不敢堂堂正正地行事。举报腐败分子、揭发腐 败现象是人所公认的正义之举,却也要匿名而为,倒失去了堂堂正正的磊落,不免让人感慨。但也不难理解,因为反 腐虽为正义之举,但反腐绝非如挥镰割草般地就完成了“正义战胜邪恶”的壮举。反腐是正义与邪恶之间的斗争,有时 还会相当激烈和艰难。 腐败现象长期反而不绝,证明邪恶力量也有着相当的实力。而邪恶势力最仇恨和惧怕的,就是知情者对他们的揭 露,所以打击举报者一直是腐败分子们的“重点工作”之一。虽然在举报制度中有为举报者保密的规定,举报者在理论 上应该不会受到被举报者的打击。但是当腐败分子们结成一定的势力,并勾结成网时,制度的漏洞便可能给举报者带 来打击。被举报的腐败分子拿着举报信向举报者放言:告到哪儿,也还会回到我的手上 !已经不是小说中的情节,而 是生活中的实情。在这种情况下,群众在对腐败现象忍无可忍,又对邪恶力量有所忌惮的时候,匿名举报就成了必然 的选择。但匿名举报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匿名举报,知情者藏于幕后,必然使调查工作增加难度;人在匿名状态下 时,难免责任意识降低,怀疑、猜测都可能成为举报的依据 ;还不能解除“匿名信”原始功能的复活:借举报之名,行报 复、抹黑之实……。 杜绝署名举报的弊处,使人民群众自觉“署名的举报”的唯一条件,就是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首先是相信党组织 反对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其次是相信党的组织确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廉政机关确实有独立工作的权限和能力,能为举 报者保密;还要让人民相信正义的力量能够压倒邪恶的势力,即使被举报的腐败分子知道了举报者而欲对其进行打击 报复,党和政府的正义力量也应该及时对其进行坚定的制止和打击。 有了这样的信心撑腰,举报者就可以堂堂正正,人民群众就可以堂堂正正,反腐败就会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可以自 觉参与和行动,而不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的牢骚、议论之中。 参考范文二: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专章规定“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明确“纪检监 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规则》作出这样的制度设计 , 强调提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有着深层次的价值考量和现实针对性。 一是实名检举控告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提高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效率,深入开展核实调查工作,更好地将检举控告 人的相关检举控告转化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果; 二是实名检举控告有助于纪检监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三是当党员、群众署真实姓名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自己的检举控告时,一般而言也会更加地认真负责。因此,提 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并具体规定到法规制度中,能够形成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的积极导向,也是增强纪 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质效的实际举措。《规则》根据上位党内法规,对处理实名检举控告作出细化规定。 对实名检举控告作出界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提倡署 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规则》明确规定,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 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并且 规定,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建立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告知反馈机制。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 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也对以适当方式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办理 情况作出规定。《规则》健全反馈机制,明确规定两个环节的具体反馈要求,一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 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二是承办的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 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 理。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的同时,规定“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 者严格保密”。《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 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 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建立奖励保护机制。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 者奖励”;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 理。 《规则》明确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 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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