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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法学知识:受贿罪不法与责任要素

来源: 2020-03-01 16:11
受贿罪

不法与责任要素

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特定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索取财物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等采购活动中索取或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职务之便。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己的劳动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从而获得报酬的不成立受贿罪。利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获得报酬的成立受贿罪。

3.为他人谋取利益

新客观说:包括明示、暗示的许诺,包括直接对行贿人许诺和第三者对行贿人许诺,包括真实、虚假的许诺。虚假的许诺构成受贿的条件:收受财物后作虚假许诺,许诺的内容与职务行为相关联,导致财物与许诺职务行为之间形成对价关系,使财物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所许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报酬。

常见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表现: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被管理人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索取贿赂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4.责任形式: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接受包括索取贿赂的意图。

如果没有接受贿赂的意图,事实上也没有接受的,不可能成立受贿罪;行贿人将财物送给行为人,但行为人根本不知道的,或者只是不得已暂时收下,准备交给组织处理或者退还给行贿人的,也不成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明知财物与履职事由有关而收受,即有受贿故意。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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