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法学知识:危害行为的判断
危害行为的判断
1.生活行为对法益没有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2.被害人自陷风险
(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如果被害人满足:主观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客观对危险有控制能力,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2)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如果行为人满足:主观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客观对危险有控制能力,行为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被害人负责。
被害人同意危险行为不等于同意接受实害结果,即使同意接受实害结果,这种同意或承诺也无效。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