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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犯罪故意其他问题

来源: 2020-03-01 18:08

犯罪故意其他问题

1.确定故意、不确定故意。

不确定故意包括三种情形:未必的故意(即间接故意)、概括的故意、择一的故意。

2.犯意转化、另起犯意、行为对象转换

犯意转化:由此罪转化为彼罪,不能数罪并罚,包括两种: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但要求两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具有包容关系。处理原则是:犯意升高时从新意,犯意降低时从旧意,但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另起犯意: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应当成立数罪,数罪并罚。

行为对象转换。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意识的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行为对象上。如果行为对象体现了相同法益,而且不属于专属法益,应成立一罪。如果行为对象虽体现相同法益,但属于专属法益的,应成立同种数罪。如果行为对象体现了不同法益,则应数罪并罚,属于另起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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