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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法学知识: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思路

来源: 2020-03-01 18:11

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思路

1.首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着手”,如果行为已经着手,绝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不作为犯的着手: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就是着手。

间接正犯的着手: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就是着手。

2.其次判断着手后犯罪是否得逞:并未实现,绝不可能是犯罪既遂。

3.判断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意志以内的原因。

(1)尚未着手。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意志以内的原因:犯罪中止。

(2)已经着手但没得逞。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意志以内的原因:犯罪中止。

无论客观上是否能够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达到既遂,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还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达到既遂,但自愿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就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以主观说为基础);否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3)已经着手、并且得逞了:犯罪既遂。

犯罪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着手是实行阶段的起点,行为终了是实行行为完成的结点(不等于既遂)。犯罪预备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终局性停顿,犯罪未遂是在犯罪实行阶段至既遂之间的停顿,犯罪中止既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也可能出现在实行阶段,以及实行后至既遂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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