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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最新知识点整理:土地承包

来源: 2020-03-16 23:23

“莱康村”的故事让我们措手不及,但这也提示我们了一个新的关注点也就是农业农村,那么在农业农村中有哪些法律知识呢,经过数据的统计,我们发现在农村中最多的矛盾是由于家庭关系产生的,其次就是农村的土地纠纷,下面我们就如下案例来给大家介绍关于土地承包的一些法律规定:

某市南江村是一个远近闻名的小山村,这里群山环抱,天朗气清,河湖秀丽,风光宜人,而且物产丰饶,盛产瓜果梨桃。村子里的耕地更是肥沃,适合栽种优质的水稻。有一天,在南江村的村委会大院里,村干部们召开了一次村委会会议,会上经全体委员一致表决,同意将村内荒山上的10亩山地,承包给邻村西江村村民唐某经营,并约定承包期20年,承包费用30万元,主要用于栽种瓜果林木,会上,经双方一致同意达成了口头协议。但是,在承包之后,唐某外出创业,疏于对承包地的管理,杂草丛生,一直持续长达五年。后来,本村夏某本也在山上种植果树,但因增产面积不够找到了村委会,村委会见唐某迟迟不归就将10亩山地又转包给了夏某,并且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土地转包合同。于是夏某在山地上种植了果树,出产的水果品质极好且产量很高,后来唐某从外地回来听说此事后,非常生气,一气之下去山上砍光了夏某的果树,夏某因订单完不成损失极大,愤怒的找到了村委会。

问题:南江村村委会的做法存在哪些问题?

第一,承包的程序不正确,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知村委会自行开会决定没有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土地发包。

第二,协议的形式不正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知口头协议的形式不合法律规定。

第三,发包方没有行使应有的权利,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可知村委会没有对抛荒行为进行制止没有收回承包地,没有行使应有的权利。

第四,村委会不该擅自将土地转包给夏某,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可知土地经营权转包的主体应是承包方而不应由村委会进行转包。

现在,是不是对法律中土地承包问题有所了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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