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公基申论归纳概括:给“随意放生”立规矩是最好的倡导
【标准表述】
[影响]
无论是出于恻隐之心或是基于某种信仰,放生已然成为一种很时尚的事,放生的种类与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范围也从寺庙的放生池,到大江大河和野外以及保护区等。不过,任何生态都有其独特的链条,也有相应的种群数量和结构的限制,一旦放生不当,不但可能会对放生的生物造成影响,而且还会带来严重的生态危机,尤其是一些外来物种具有级强的杀伤性和破坏力。某种意义讲,当放生的“慈悲精神”成为一种信仰的仪式之后,其已然变得功利而浮躁,跟其初衷也背道而驰,其不仅会成为动物们的悲剧,也会成为社会道德的隐忧。
[意义]
一是对放生行为本身进行规范,避免不规范放生形成的新的伤害;二是对功利化的放生行为给予限制,让其回归于信仰的初衷和本义,让放生的善意以其他善举的方式替代;三是以法律的方式进行宣传和教化,在保护动物和生态的同时,最终回归到对人的教育和权利的保护上来。
[参考对策]
给“随意放生”立法要从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是放生行为,应该由野生生物保护专业机构实施或监管,并且对放生的生态影响进行评估。
二是针对大规模的风险性较高的放生以及外来物种的投放活动,即使是当地政府部门组织的,也要由国家层面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估以后方能进行,当地政府部门无权随意实施。
三是以立法的方式实施行为限制与规范,可以效仿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在立法中不仅要增加“禁止随意放生”的限制条款,还要对放生的责任主体和标准范围给予明确的界定,出台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规则。
死是要调动各方的力量而形成同向发力,比如要加大对随意放生危害性的宣传,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对随意放生要有干预和惩戒机制,对造成生态危害和损失的要给予赔偿,对由此形成非法利益链,如滥捕野生动物的要给予打击,同时合理引导寺庙等地的放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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