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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部队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来源: 2020-04-16 18:25

首先明确概念,选的是人大代表(简单考点),重点理解的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共四个原则,其中高频考点是选举的普遍性原则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1.普遍性原则

这块最常考,出题人也最喜欢在这里“挖坑”。有三个点需要明确:年满18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只要符合同时这三点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容易“挖坑”的是将精神病人与罪犯列出判断是否享有选举权,精神病人有,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也有,其中无期徒刑和死刑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平等性原则

这个原则的要求一共表现在五个方面,需要重点理解的是第二第三点。对于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理解为:之前的选举城乡代表的人数为1:4,乡镇代表所代表的人数是城市的4倍,而现在改为了1:1,即不论城市还是乡镇的代表每人所代表的人数相同。另外也要注意下最后一点对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这也是平等性的体现。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两个考点,一是何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选民选代表,间接选举是代表选代表;二是哪些是直接选举哪些是间接选举产生——县乡两级直接选举,县以上不包括县级是间接选举产生。

4.秘密投票原则

也叫无记名投票,注意秘密投票并不代表暗地里,而是不署名,但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

另外,选举的过程有以下几个注意的地方:

(1)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因文盲或者残疾委托他人代写的,每个选民不得接受委托超过三人。

(3)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上,他们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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