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公基公安知识归纳: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1.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之一。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同时又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依靠群众的原则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该原则是群众路线在刑事诉讼中的反映。该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刑事诉讼中的反映。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一要依靠群众提供证据或者协助调查。二要依靠群众实施扭送。三要依靠群众参与部分刑罚的执行,如管制、监外执行。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仅凭主观想象、臆断和推测来定案。以事实为根据,首要的是要查明案件事实,而要查明案件事实,就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处理案件,不能另立标准,背离法律。
4.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任何涉嫌犯罪行为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予以追究,不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职业、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都应给予平等的重视和保护。
5.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分工负责,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明确的职权分工。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处理能前后衔接,协调一致。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和程序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