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与影视:戏剧文学文本的特征
戏剧文学文本的特征
戏剧文学文本以“语言”作为自己的存在形式,这一点当然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与诗歌、小说、散文等其它语言艺术形式相比,戏剧文学文本却受到更多的限制。从某种意义上看,诗人可以仅仅为了自娱或自我宣泄而写诗,因而他甚至可以完全不考虑读者的因素。但剧作家不能这样。剧作家在创作剧本的时候,不仅要考虑演员的表演,要考虑舞台的限制,而且更要考虑观众,他必须能够激发并保持观众“看戏”的兴趣。因此,一般来说,一个好的剧本,首先必须有强有力的戏剧情境的设置和由特定戏剧情境引发的紧张、激烈的戏剧冲突,必须包含连锁的、不断上升的戏剧动作。换句话说,剧作家必须善于在有限的戏剧场景的展示中,充分揭示不同戏剧人物(角色)之间、戏剧人物与环境之间,或者戏剧人物内心诸般欲望、意念之间等的矛盾冲突,形成一系列强有力的动作与反动作,从而将剧情推向高潮。没有戏剧冲突,因而也不具备动性的剧本,是无法用于演出的,同时,它也不可能吸引观众。
戏剧文学文本当然也是一种语言艺术作品。但是,与其它文学文本样式,特别是小说比较,戏剧文学文本的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于,构成剧本主体的是对于戏剧人物语言的“模仿”。作为剧本存在形式的语言只有两种,即人物语言和必须用括号“括”起来的舞台指示语。语言在小说中主要承担的是叙事的功能,叙述人语言和人物语言交并在一起,共同完成故事的叙述。而在剧本中,放在括号里的舞台指示语虽然也可以是描述性的,但它不能被看成是小说中的叙述人语言,因为它不承担故事的叙述,而只是戏剧演出的“此刻”关于舞台场景或戏剧人物动作的一种提示和说明,而且,一般来说,它们也必须是展示性的,而不能成为一种“讲述”。构成戏剧文本主体的戏剧人物语言,即对白、独白、旁白以及唱词等,则已经成为一种展示人物性格和推动剧情发展的言语动作,它本身就是戏剧动作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使戏剧人物语言必须具有两个同等重要的功能:其一,它必须能够充分显示人物意愿、意图或意志,必须能够揭示出人物与人物之间以及人物内心各种隐秘的欲望、意念之间的矛盾冲突,即它必须承担其推动剧情发展的功能。剧本中有关戏剧情境的设置、戏剧冲突的展开、戏剧情节的展示等,都是依靠人物行动以及体现人物行动的人物语言(台词)完成的。只有具有充分动作性因而能够推动剧情发展的语言,才能被看成是一种戏剧动作或者戏剧动作的组成部分。其二,戏剧人物语言必须能够充分展示人物性格,即承担起展示人物个性塑造人物的功能。剧本不可能像小说文本那样通过其它艺术手段来刻画人物性格,通过戏剧人物语言来展示人物个性,是剧本塑造人物形象的主要的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手段,上面关于戏剧艺术以及与戏剧艺术相关的剧本特定的讨论,可以给我们提供解读戏剧文本的大致的途径。和其它类型文学文本的解读一样,戏剧文学文本的解读当然也是在语言的层面上展开的。应该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剧本包含的一切都是依靠而且只能依靠戏剧人物语言加以展示,剧作家不可能像小说家那样借助一个叙述者的讲述,来解释人物行为和事件并暗示读者必须怎样理解他们。
因此,比较而言,剧本阅读中需要读者发挥自己的语感能力、艺术推想能力去感受、体验并作出理解的内容更多。比如我们必须能够通过人物语言准确把握人物与人物之间的关系,体察特定情境中人物的心理、愿望,我们必须能够通过人物语言把握戏剧冲突以及冲突中的人物动作,同时,当然也是更重要的,我们还要能够通过人物语言的体味准确理解人物性格。与诗歌、小说、散文等文学文本的解读有所区别的,由于剧本文学的和戏剧的双重价值,在剧本解读中,解读者的“舞台感”的建立也是必要的。所谓“舞台感”,即要能够通过戏剧人物语言及人物动作的把握,结合舞台指示语,建构起舞台演出的视听形象。好的剧本终归应该是可以供戏剧演出的“脚本”。剧作家在创作剧本时,正像他必须顾及观众一样,也必须考虑舞台,剧作家的“舞台感”会影响到他对于包括舞台分割在内的戏剧场景的处理、戏剧技巧的运用,也会影响到他对人物语言的锤炼。因此,读者相应的“舞台感”的建立,对于深入理解剧情、人物以及剧作家的艺术匠心,都有不可忽视的意义,至少,这种“舞台感”能够有效地帮助我们对于剧作的艺术效果、剧本的戏剧价值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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