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特点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这里所言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正是审计证据的两大特点。
1、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支持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它是审计人员为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
2、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是对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应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应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1)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审计人员所收集的审计证据只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审计证据才具有证明力,才能用来证明或否定被审计单位认定的事项。
(2)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是对审计证据反映客观事实程度的衡量。审计证据因受其来源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不同的可靠性。一般来说,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进行判断:
a.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b.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已获独立的第三者确认的内部证据比未获独立的第三者确认的内部证据可靠;
c.审计人员自行获得的审计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征据可靠;
d.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
e.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当审计证据的相关和可靠程度较高时,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较少;反之,所需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多。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但对于重要的审计项目,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或获取审计证据的难易程度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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