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专业:法学知识-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征:
(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A.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等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B.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