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解放军文职专业:法学知识-自愿原则

来源: 2020-07-23 19:56

自愿原则

(1)概念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3)内容

A.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

B.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4)自愿原则的延伸: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法律承认习惯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约定守。

(5)当然,意思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即使是最看重意思自治原则的合同法,也可以看到有许多例外:

A.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行化。例如《合同法》第167条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B.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以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如《合同法》第54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C.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要求格式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D.合同的强制订立。这是私法公法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存在的强制承诺义务,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格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