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军队文职招聘公基法律类知识速记:民法典编纂下的遗嘱形式问题分析
遗嘱继承形式对比表:
原来的《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民法典》继承篇增加了两种,分别是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对于现代社会而言,科技越来越发达,生活也离不开电子产品,打印变成了更方便、更快捷的记录方式。而手写,却从过去的必需品逐渐变成了给人仪式感的高级品。如果遗嘱形式规定遗嘱只能手写不能打印或只能录音不能录像,确实不那么方便,也没办法紧跟时代潮流。在实践中,也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人使用打印遗嘱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结果却可能不能那么的如意。法官只能根据遗嘱订立时的方式,有没有见证人,有没有签字或捺手印等情形将打印遗嘱归类到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中之后,再去判断到底有效还是无效。但是,立法中毕竟存在空白,打印遗嘱就和两不像似的。既很难被归类为自书遗嘱,也很难被归为代书遗嘱,这就往往导致打印遗嘱无效,从而难以实现被继承人的心意。录像遗嘱也是有和打印遗嘱相似的尴尬,大家往往觉得录音录像没有什么区别,反倒是认为录像看起来比录音更靠谱,但是《继承法》中也确确实实的没有规定录像遗嘱。
民法,是调整私人领域的法律,继承也是我们私人领域的事情,立法者要做的是让老百姓活的更自在,让老百姓不会因为各种各样的不便达不成心意而觉得很烦闷。公民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民法典》对遗嘱继承形式的修改也是为了尽最大的可能给公民提供便利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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