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军队文职招聘公基法律类知识速记: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所谓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即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是有效的,但因具备一些可撤销事由使得行为有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后会无效。可撤销的事由有四类,即重大误解、胁迫、欺诈、显示公平。接下来我们逐一来进行了解:
(1)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及标的物性质、质量、数量等产生误解,再者误解必须是重大,
什么才能叫做误解?如预期結婚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不料合同订立后女友分手。此类错误属动机错误,原则上不成立重大误解。
如甲欲向麦当劳订购3个汉堡包,因甲一直误以为汉堡包叫“三明治”,甲通过网络向麦当劳订购时表述为:“订购三明治3只,货到付款。”结果麦当劳送来3个三明治。学理上称之为“内容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
再如甲欲将某手机以980元出卖给乙,在给乙写的信中,甲误写为:“我把这个手机以98元的价格出卖给你(少写一个零)。”此种错误,学理上称为“表示错误”,可成立重大误解。
再如甲欲将某房屋以400万元出卖给乙,甲清丙给乙传话(或者甲通过邮局给乙发电报),丙(或邮局)错误对乙传递为:“甲欲将其某房屋以40万元出卖给乙(少写一个零)。”此种错误,学理上成为:“传达错误”,若系使者过失传递错误.町成立重大误解。
我们可基于重大误解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不过这个撤销权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自知道或应知误解后3个月行使,否则就不能行使。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在诉讼之外以通知方式行使撤销的,不产生撤销的效力。
(2)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什么叫欺诈?欺诈包括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所谓积极欺诈,指故意吿知虚假事实;所谓消极欺诈,指故意隐瞒真实事实。消极欺诈,仅在欺诈人负有吿知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时,才可成立欺诈(例如,旧汽车的出卖人对汽车的实际行驶里程、重大车祸史负有告知义务)。
案例:某旅游地的纪念品商店出售秦始皇兵马俑的复制品,价签标名为“秦始皇兵马俑”,2800元一个。王某购买了一个,次日,王某以其购买的“秦始皇兵马俑”为复制品而非真品属于欺诈为由,要求该商店退貨并赔偿。
第三人实施欺诈,就是“托”、“中间人”,中间人骗,卖方也知情,受欺诈方才有撤销权,如对方不知情,受欺诈方不能主张撤销。
(3)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就是威逼,对方害怕了,违背真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例如,隔壁老王说,不买我的花瓶,我就检举你贪污贿赂。
(4)显失公平:《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举例:显失公平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和责任分担不对等,一方获利多承担义务少,另一方获利少承担的义务多。如丈夫深夜要送临产的妻子去医院,好不容易打到车,路费8元,司机却要价500,丈夫无奈给了,他可基于显示公平请求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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