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军队文职招聘公基法律类知识速记:关于自首
自首在刑法中属于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关于自首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学习怎么样才算做自首。
一、一般自首的概念
指的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一般自首构成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1.自动投案,从行为人主观上考虑,本人是否自愿主动的接受司法处罚。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此想法,则就可以认定为有自动投案的心理。此处需要大家在题目中能够判断出行为人的自愿性和主动性。如张三杀人后良心发现,于是亲自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或者张三杀人后逃跑,公安机关通缉张三,张三受不了躲躲藏藏的生活,于是去公安机关交代自己。以上均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关于投案方式,只要行为人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就属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要求行为人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罪行。其中,如实的标准要求行为人供述的事实和客观上发生的事实相符合。如:李四用一把刀捅死了张三,李四在交代自己杀张三时所供述的情节等内容和所做的行为相符合。供述若又翻供的,只要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仍然可以算作如实供述。
三、特别自首
1.概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主体限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供述内容: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里注意两个考点,一个是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一个是其他罪行。如张三2003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刑罚期间,又交代了1999年贪污的情节。则供述的1999年的贪污情节属于同种类罪行。不属于自首。若张三交代的是自己1999年司法机关还不知道的自己的抢劫行为,则可以认定为是不同种类的罪行。可以算作特别自首。
大家已经了解了自首的内容,在自首的复习上,需要大家首先对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构成条件进行区别和记忆。在此基础上多做一些练习题进行巩固,相信大家是可以对这个内容熟记于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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