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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2017年上海市军转安置政策

来源: 2017-06-17 18:08

上海市军转安置政策

上海市接收军转干部基本条件

1、军队转业干部原籍上海或从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

2、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

(2)父母为上海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配偶父母为上海常住户口。

(3)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父母原籍、入伍地为上海,或者父母离退休后已在上海安 置落户。

(4 )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户口,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 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3、驻沪部队(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随调到上海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

4、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上海或上海入伍。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一方系驻沪部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

6、驻沪部队军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沪部队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现任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截止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曰。

以上接收安置条件由上海市军转办负责解释。

上海市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人才引进规定

一、受理条件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具备部队特有、本市紧缺急需专业,本市有接收单位,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获得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受理范围

引进军转干部,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以上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含中央和 外省市在沪单位)。

三、申报材料

申请引进军转人才的单位必须申报以下材料(转业当年4 月30日前上报):

1、申请函;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单位代码证(验 原件,留复印件);

3、军转人才引进审批表;

4、军队转业干部审批报告表(完整件);

5、引进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6、引进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7、引进人员学历认定证明(须经本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认定);

8、引进人员的政治表现(所在部队认定)和业务考核(需用人单位认定)情况证明;

9、能够反映引进人员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奖励、专著、论文等;

10、户口迁入地地址、派出所名称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四、军转人才引进程序

1、网上下载表格并填写内容;

2、引进单位备齐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批;

3、一经审核受理,部队有关部门需将引进人员转入上海移交计划;

4、批准后,引进人员及其配偶纳入上海市军转安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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