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文职人员招聘:军政知识-条令中对军人仪表有何要求
1、条令中对警服和专用标志有何要求?
答:军服以及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2、条令中对军人仪表有何要求?
答: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得烫发。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军人不得纹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3、对军人佩带寻呼机、手机是如何规定的?
答:除工作需要并经师(旅)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外,军人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信工具。经批准持有移动电话、寻呼机的军人,在办公场所或参加会议、训练以及其他集体活动时,应当将移动电话、寻呼机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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