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第一章 宪法绪论
第一章 宪法绪论
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即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都是经过特定的程序制定成了法律、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具有与其他一般法律的不同特点:第一,宪法的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而一般的法律往往只规定某一方面或者某个领域的制度和政策。第二,宪法的效力: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母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第三,宪法的规范: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第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第五,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更加全面、更加集中地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宪法的分类:1、以宪法本质划分,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2、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3、以效力和修改程序的差异,分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4、以制定机关不同,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宪法关系:一般地说,法的规范必然要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特点:第一,涉及面非常广泛,但均属原则性、宏观性层面的问题。第二,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必然是国家或者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国家机关)。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说来,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2、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3、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4、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宪法规范的特点:最高性、广泛性、原则性、概括性、适应性、无具体惩罚性。
各国宪法的渊源:1、宪法典;2、宪法修正案;3、宪法性法律;4、宪法判例;5、宪法解释;6、宪法惯例;7、条约;8、学理等。
我国宪法渊源:宪法典(含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惯例、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修宪报告和决议。
我国现行《宪法》的体系: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含7节);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138个条文,附《宪法修正案》31条。
制宪: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我国的修宪方式:第一种是全面修改、重新草拟新的宪法文本的方式。(75、78、82)第二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的方式。第三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的部分内容,并将修正案按顺序列在宪法文本末尾的方式。(88、93、99、04)
宪法解释:是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宪法解释的作用:通过解释可以使原意进一步澄清,明确其界限。但在必要时,通过宪法解释也可以使原意扩充或者限制。也可以对于特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违背宪法做出解释。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西方最早提出主权观念的是法国的思想家波丹)、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洛克分权学说,孟德斯鸠完成分权制衡)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原则、依法治国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的作用:1、巩固和规范国家政权。2、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3、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宪法作为人民的权利保障书,体现了下列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1、宪法的充分实施。2、法制的健全和完备。
增强宪法意识:首先要认真学习宪法。第二,必须以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活动准则。第三,要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第四,学习宪法、宣传宪法,实施宪法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当前的具体实际,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宪法监督: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1、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抵触宪法。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1、人民监督。2、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3、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4、普通法院的宪法监督。5、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
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一般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修改、纠正或者中止制定程序的进行,以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事后审查:是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又称具体性审查或者个案审查。
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与宪政分属不同的范畴。宪法属于法的范畴,宪政则属于政治的范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没有宪法就无所谓宪政,而宪政是实践中的宪法。如果徒有宪法但没有宪政,则宪法便是不落实的一纸空文。所以,宪法与宪政是两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
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正业,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初创时期资本主义宪法的共同点:主要表现为,议会制、普选制的建立,作为人权核心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等。
《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1906年诏令预备立宪,并于1908年9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以9年为期进行预备立宪。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又匆忙于11月3日颁布《重大信条》(简称《十九信条》)。是中国近代史上最早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宣布中华民国建立,并于3月11日颁布了《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每一部,也是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由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6月颁布的。该约法实际上确认了国民党一党专制,以党代政的政治体制。可见,它是一部反民主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是国民党政府在撕毁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准备全面发动内战的情况下,通过没有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参加的伪国民大会于1946年底制定,并于1947年1月1日公布的。是一部确认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
三种不同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第一,是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所制造的伪宪。第二,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第三,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这在人民革命根据地已经产生萌芽,而在新中国建立后成为现实。
《共同纲领》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和外交政策等,共7章、60条。它肯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告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统治的结束和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它是建国初期动员人民起来迅速完成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共同的政治基础和战斗纲领,它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保障作用,也为不久后我国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1954年《宪法》:制定背景:1、整个大陆军事行动已经结束。2、土地改革陆续完成,封建剥削制度被基本消灭。3、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活动和“三反”、“五反”运动取得了胜利。4、普选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展开。5、遭受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已经得到恢复。历史意义:1、确认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2、确认了我国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3、确认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4、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1982年《宪法》的基本精神:1、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3、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4、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1982年《宪法》的历史意义: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正反两方向的经验,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发展措施。它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
1988年通过第1和第2条《宪法修正案》:1)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规定。2)修改了土地政策,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通过第3至第11条《宪法修正案》:1)把序言中“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在序言中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把“国营经济”、“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4)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5)将“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6)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3年改为5年。
1999年通过第12至第17条《宪法修正案》:1)在序言中,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把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样确立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2)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3)增加“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规定。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把“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通过第18至第31条《宪法修正案》:1)在序言第7个自然段中增写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写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在序言第20个自然段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写了“社会主义的建设者”。2)第10条3款关于土地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3)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第14条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5)第33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6)第59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写了“特别行政区”。7)把“戒严”改为“进行紧急状态”。8)81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9)把98条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每届任期五年”。10)把第四章名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136条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三章 国家性质
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具体来讲,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哪个阶级处于被统治者地位。
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第一,国家政权的阶级性。第二,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第三,社会的政治文明。第四,社会的精神文明。
国体在宪法上的反映:第一种是真实明确地规定国家的阶级本质。总体来说,社会主义类型国家的宪法,大都能真实地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体的内容。第二种是不直接明确地规定国家的阶级本质,而是以一般抽象的词句来表示国家的本质。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大都是以这种方式来规定国家阶级本质的。在国体问题上的这种规定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不认为国家政权由特定阶级所掌握。
民主:1、少数服从多数。2、保护少数,以防多数的暴政。3、保护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为目的,以法定的程序为其运作条件。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实现。
★工农联盟是我国的阶级基础,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1、政治领导2、思想领导3、组织领导
工农联盟的重要意义:第一,工农联盟是建立、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第二,工农联盟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力量。第三,工农联盟是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第四,工农联盟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可靠保证。第五,工农联盟是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的主要依据。
新的社会阶层:是指我国改革开放条件下出现的,与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的,有别于传统的阶级、阶层并且比较稳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型社会群体。
新的社会阶层包括:1、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2、是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3、个体户。4、私营企业主。5、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6、自由职业人员。
新的社会阶层的属性:他们同其他各劳动者阶层一样,在政治上都属于人民的范畴,是人民群众不可侵害的一部分。他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实践者与重要组织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统一战线:就是指我国工人阶级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和任务,而与可以联合的阶级、阶层和各党派等社会力量所结成的政治联盟。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统一战线的最新形式和发展阶段。
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1、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2、完成祖国和平统一大业。3、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新的贡献。
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政党活动的产物。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
政党制度的种类:1、一党制。2、两党制。3、多党制。4、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中国的多党合作制的特征:第一,在多党合作的关系中,共产党是处于政治领导地位的惟一政党。第二,在共产党领导下,民主党派与共产党的关系是一种政治上密切合作的关系。第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共识,是多党合作制的政治基础。第四,多党合作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简称“十六字方针”)。第五,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合作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优越性:第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政府的稳定和政策的稳定。第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能够更充分地体现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第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动员和团结一切力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是概括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政治准则。二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领导。三是民主党派性质表述进一步完善。四是明确发展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根本任务。五是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制度。六是参政议政的规定更明确,操作性更强。七是无党派人士作用获得明确地位。
经济制度:就是对国家经济生活的法律化的描述和设定,而对经济基础的确认、保护和促进更是国家经济制度的目的所在。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调整:1、确认个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2、确认私营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3、确认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4、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5、促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来条款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义上更加准确全面。三是确立了征收和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
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1、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3、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4、积极推进医疗保险体制改革。5、探索建立农村和小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6、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的标准和水平。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内容:第一,培养“四有”公民。第二,提倡“五爱”公德。第三,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第四,反对各种腐朽的思想。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律。2、社会主义存在的价值不但在于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而且在于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1、坚持党的领导。2、人民当家作主。3、依法治国。
第四章 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它包括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及其相互关系等内容。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3、工人阶级的政党是国家的执政党。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本质的不同:1、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2、体现的阶级内容,即阶本质不同3、政权的组织原则不同。4、人民民主的范围和形式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其他国家权力的源泉。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选举:是指一定的选举人,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选择公职人员或代表的行为。
选举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我国采用狭义选举制度概念。
选举法:是确认国家选举制度的法律,它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差额选举的原则。5、无记名投票原则。6、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标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与歧视。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由选民先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
差额选举原则:也叫做不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无记名投票原则:是指选民在投票时只需在选票所列候选人姓名下以符号形式注明同意或不同意,无需署名,并且在填写选票后亲自投入标箱的投票方式。包括不署名、只标明选择意愿和亲自投票三个方面的权利。
选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的有选举权的自然人。
委托他人投票,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需经选举委员会认可;2、必须有书面的委托;3、受委托人必须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已登记为该选区的选民。4、受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3个委托。
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形式。
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优越性:1、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2、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行政区划:全称行政区域划分,是指国家把自己的领土依据一定的原则划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建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领土结构。行政区域划分是人为的,不是自然形成的,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反映着国家的阶级本质。
行政区划的原则:1、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2、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3、便于管理的原则。4、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1、国家统一与民族自治相结合。2、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3、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1、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依据。2、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基础。3、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条件。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1、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2、尊重历史传统。3、各民族共同协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1、民族区域自治保证了各种不同聚居情况的少数民族都能行使区域自治权利。2、民族区域自治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3、民族区域自治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独立。4、民族区域自治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必须注意以下方面:1、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2、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3、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4、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5、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6、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7、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8、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
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1、坚持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2、国家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4、在特别行政区,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5、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一国两制”指导方针的重大意义:1、“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案。2、“一国两制”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3、“一国两制”为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一种思路办法。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1、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2、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3、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4、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3、特别行政区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方针。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指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实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权。5、其他权力。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的最基层、与群众直接联系的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征:1、基层性。2、群众性。3、自治性。4、独立性。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国籍的取得方式: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一种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取得国籍的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相结合的原则。
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公民的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为一种必要性。它表现为国家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如果公民不履行这种责任,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国家权力:是国家的重要属性,是指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两个特征,强制性、主权性。
选举权:是公民选择法定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公民被推荐为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二者通常合称为选举权。
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诉愿权:也叫请愿权,是对一类宪法权利的统称,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
批评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建议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申诉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控告权: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检举权:是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取得赔偿的权利:公民在受到国家机关不正确的处罚而得到昭雪后,或者是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而得到纠正后,公民要求国家负责赔偿的权利。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1、法律保障。2、物质保障。3、组织保障。4、宗教活动场所的保障。
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参加劳动的机会,并切实保证公民具有按照劳动的质量、数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劳动权的基本特征:1、劳动权的平等性。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权平等地参加社会劳动,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2、参加社会劳动的公民有权根据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相应的报酬。3、劳动权具有双重性。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1995年1月1日旅行的劳动法规定的内容: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获得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
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
受教育权的内容:1、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2、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3、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
文化权利和自由: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文艺创作的权利、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特定人的权利:1、保障妇女的权利;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3、保障残废军人和烈军属的权利;4、保护残疾人权利;5、保护华桥、归桥、桥眷的权益。6、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2、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3、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1、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2、权利和自由的有限制性。3、不得损害整体利益。
庇护权:亦称“政治避难权”或“居留权”,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因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第七章 国家机构原理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国家机构的特征:第一,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第二,国家机构是由社会上的少数成员,即由统治阶级中的最积极的那一部分成员组成的。第三,国家机构具有特殊的强制力。第四,国家机构是一个很严密的组织体系。第五,国家机构是历史的范畴。
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2、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3、社会主义法治原则。4、责任制原则。5、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6、精简、效率和反腐倡廉原则。7、坚持党对国家机构的领导。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中的体现:1、每个民族在全国人大中都有自己的代表。2、全国人大设民族委员会。3、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设立民族自治机关。4、保护和大力弘扬各民族的优秀文化。5、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中的主要表现:1、国家机关的组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2、国家机关的职权由法律规定。3、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责任制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表现方式:1、集体责任制或集体负责制。实行集体负责制的国家机关都是合议制机关,例如,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等。2、个人负责制。是指国家机关由一个首长负责的制度。无论是集体负责制或是首长负责制,都是民主集中制的不同的表现。
第八章 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对内和对外的最高代表。
国家元首的共同特征:1、对外代表国家。2、属于国家机构的首脑部分。3、地位崇高。4、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
世袭制:是指国家元首的职位采取按血缘关系在家族内部中传递的方式,在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国家元首的产生基本上采取这一方式。
实位元首:是指实际统揽统治权的元首,其存在于总统制国家以及封建色彩比较浓厚的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
虚位元首:是指没有实际掌握权力,处于虚位状态的“临朝而不理政”的元首,其存在于议会内阁制国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国家。
国家元首的职权:1、参与立法权。具体包括立法提案权和公布法律权两个方面。2、任免权。有任命国家高级官员的权力。3、紧急命令权。指国家元首具有的在非常时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颁布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命令及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的权力。4、军事权。指元首对本国的海、陆、空军及其他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权,包括统帅权和宣战权。5、外交权。国家元首作为国家的代表者,其活动都被看成是国家行为。国家元首所享有的这种最高的外交权被称为最高代表权。6、赦免权。元首有以命令的方式赦免犯罪和对于已被定罪的罪犯给以赦免或者或者减轻刑罚的权力。通常分为大赦和特赦。7、荣典权。指颁赐荣典、荣誉、授予荣誉称号或职衔的权力。
我国的国家主席制度有如下特点:1、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合起来行使,许多问题需由人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国家主席加以公布;2、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实际上行使部分国家元首的职权;3、当国家主席与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不同的人担任时,国家元首职权是分散的,因而必然是虚位元首;当由同一人担任时,国家元首职权是统一的,有可能成为实权元首。
当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基本条件:一是政治方面的条件,即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龄方面的条件,即他们必须年满45周岁。
国家主席的职权:1、公布法律,发而命令。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3、外交权。4、荣典权。
国家主席职权的特点:国家主席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他只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家事务作出决定后,予以宣布或执行。
第九章 国家代议机关
代议机关:又称代表机关、立法机关,是指建立在现代民主政治基础之上,主要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并组成的以行使国家立法权为主要职责的国家机关。
代议制:是指公民并不直接参与决策国家事务,而通过公正、公开、定期的选举,选派代表组成民意机关,代表其参与国家决策。
议会的职权: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政府权、人事权、其他职权。
财政权:是指议会享有对国家财政决定权和对政府的财政监督权。
议会监督政府的主要措施:不信任案、质询或询问、调查等。
议会人事权:包括选举权、提名权和批准同意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5、最高监督权。6、其他应当行使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3、解释法律。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代表的权利: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权利。2、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方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3、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或者提出询问的权利。4、有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5、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6、有“言论免责”权。7、有在履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要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8、其他权利,如参观、视察等。
代表的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2、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3、保守国家秘密。4、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5、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代表要及时向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代表的权利:1、提出议案权。2、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3、人身特别保护权。4、言论免责权。5、物质保障权。
地方代表的义务: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章 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统治集团的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的分类:议会制政府、总统制政府、委员会制政府。
议会制政府的主要特征:1、政府由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政府首脑由议席较多的正常领袖担任。2、首相或总结及他提名的其他政府部长或大臣,在形式上由国家元首任命。3、政府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议会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应辞职或宣布解散议会,重新进行大选。4、国家元首为虚位元首,大权掌握在首相或总理手中。5、内阁成员通常同时是议会议员。
美国式总统政府的主要特征:1、政府由大选中获胜的总统组成,行政权属于总统;2、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政府部长由总统任免;3、政府不对议会负责,政府部长对总统负责,总统在政治上对选民负责,议会不能对政府投不信任票,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4、政府与议会完全分离,政府成员不能兼任议会议员。
法国式总统政府的主要特征:1、设有总理为政府首脑,政府总理由国家元首总统征得议会同意后任命或直接任命,政府部长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免;2、政府要对议会负责,当议会不信任政府,内阁必须辞职,或由总统解散议会重新选举;3、政府不仅对议会负责,而且要对总统负责,总统实际掌握最高行政权,总理从属和听命于总统。
领导机构:是统辖全局的决策核心,也是行政机关中最高层次的行政组织,在行政组织系统中起中枢的统帅作用,对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管辖和指挥。
职能机构:是在领导机关的直接领导下,分管某一方面行政管理事务的专业性的执行机关。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部或委员会,二是独立机构。
辅助机构:是为领导机关和职能机关实现行政目标服务的行政组织,在行政机关内部担任必不可少的辅助性工作,分为综合性、专业性和事务性的辅助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1、执行法律。2、制定和实施政策。3、行政立法权。4、内政权。5、外交权。6、其他方面的职权。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首先,国务院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其次,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再次,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后,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以及其他组成人员。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任期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起过两届。
国务院产生程序:国家主席提名总理的人选,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发布任命。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任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会议制度: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人员组成,一般每6个月召开一次。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十天召开一次。
国务院的职权: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2、提出议案权。3、行政管理权和行政领导权。4、监督权。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审计:是指审核会计的全部业务活动。我国的审计工作就是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对我国国家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等进行审核和检验,以维持正常的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政经济法纪,从而保证正常的财政活动,并为树立廉洁的政治风尚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十一章 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军队:是国家或政治集团为准备、实施和防御战争而建立的正规的武装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成分,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是对外抵抗或实施侵略、对内巩固政权的主要暴力工具。
军事制度:是指国家或政治集团组织、管理、储备和发展军事力量的制度。
军事领导体制:是国家或政治集团领导建设,指挥和管理武装力量的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是各级军事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的统称。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5年,可连续任职。
首长负责制:即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负责制,主席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最后决定,并由主席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主席负责制具体表现在:1、全国人大在组织中央军事委员会时,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主席提名;2、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有权提出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3、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军事法规和命令均须由主席签署;4、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而非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主席负责制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关系: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目的是为了使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有能力应付各种复杂的军事局面,对各种突然出现的军事动向作出果断、迅速的反应,有利于使中央军事委员会发挥军事领导的职能,适应现代化战争的需要。当然,主席负责制并不否认民主集中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作为一个集体来领导我国的武装力量的,主席在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之前,必须进行集体研究和讨论,然后再集中正确的意见作出决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1、统一指挥全国武装人员;2、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3、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则、计划并组织实施;4、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委会提出议案;5、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6、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7、依照法律、军事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8、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9、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军费和国防资产;10、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章 国家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的总称。广义的司法机关是指包括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和行使监督法律实施权的检察机关以及管理司法行政的专门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专指国家审判机关。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司法机关的特点:适法性、被动性、独立性。
司法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精神,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程序公正、陪审制度等四个方面。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司法原则是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对案件的事实如何认定、对法律如何适用,法院既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的影响。
司法独立包括的含义:1、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2、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尤其是上级法院的干涉。3、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坚持独立,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法官按“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办事,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有罪则应认定无罪。4、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所发表的一切言论,所做的一切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司法独立的保障:1、法官高薪制。2、法官专职制。3、法官不可更换制。4、法官退休制。
审判公开的要求:一是法庭的审理和判决应当公开。二是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公众可以旁听,新闻媒体可以报道,用来监督和约束审判的进行,以达到作出公正的裁决和保护广大人民的目的。
自然正义的要求:1、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2、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平等保护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在司法领域,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并可以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法院排除侵害,获得救济的权利。平等保护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就是实现辩论式诉讼。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3、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的原则。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5、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6、实行合议制的原则。7、实行回避的原则。
回避原则: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4、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分为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及当事人的申诉。
人民法院的组成、任期:由院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等法官若干人组成。各级人民法院的任期都为5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是审判监督关系。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满3年。硕士、博士,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满2年。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人员陪审员的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2、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3、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4、依靠群众,实行专门的业务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5、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1、法律监督:审判监督、侦查监督。2、侦查、批捕和公诉。3、参加民事诉讼。4、监督行政诉讼。
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就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内容:1、对执行死刑的临场监督。2、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3、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十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1、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2、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3、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4、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5、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6、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7、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行政长官制的特点:1、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2、行政与立法互相配合。3、行政主导。4、司法独立。
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1、行政长官决定是否签署法案。2、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3、立法会可迫使行政长官辞职。4、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5、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
立法机关的职权:1、立法权。2、财政控制权。3、行政监督权。4、对行政长官的制衡权。
第十四章 国家标志
国家标志:又称国家象征,是指一般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国家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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