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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行政法学》教案

来源: 2017-06-23 23:56

 《行政法学》教案

 
一  教学目的
 
    (1)掌握行政法学的学科体系,以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分析和解决行政问题的能力,为实现中国法制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做出贡献;
    (2)更新法律观念,丰富法律素养,提高法治水平;
    (3)运用行政法学的知识和原理,服务于社会实践。
 
 二  教学要求
 
     通过学习,要求学员能够:
    (1)掌握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程序;
    (2)理解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
    (3)了解行政法学的最新修正及发展趋势;
    (4)运用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评判。
 
 三  教学方法
 
结合自学考试大纲,采用启发式、诱导式教学
 
四  教学内容:
 
本课程共十四章,按照考试易、一般、较难、难的难度标准,将试题的分值比例确定为20:30:30:20
本课程的重点章为:第一、二、四、五、六、七章,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章
 
开场白:
 
               自然科学  牛顿 爱因斯坦 袁隆平
科学的划分 社会科学  马克思 列宁 毛泽东
           思维科学  弗洛伊德 荣格
 
行政法学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一、行政法、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掌握:
1、行政法定义: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三个特征:对象的确定性、内容的广泛性、内容的相对变异性、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3、行政法的功能
(1)政治意义上:行政法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建设法治国家的体现和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
(2)法律意义上: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它有助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作为法律事实,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很弱消灭;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可以成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根据。
4、行政法的作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止违法行使行政权力。
保障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5、行政法学的定义:是以行政法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
6、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表现在:行政法学以行政法为前提,它伴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而发展。没有行政法便会因无研究对象而不复存在。行政法越发达,行政法学便越有发展基础。
区别表现在:归属不同。行政法学是一门学科,而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它们完全是不同的领域。对象范围不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再则,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但不限于行政法本身。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
掌握:
1、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他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性:特殊性、普遍性、法律性、规范性。
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有助于中国行政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有助于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准确地理解条文和适用条文;是对行政法条文适用上的一种补充;直接规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案例:从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看依法治国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三、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定义: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特征: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3、如果某个组织、机关或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那么它就:具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必须履行行政职责、必须对违反职责承担责任、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应以自己的名义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等等。
4、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助于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5、在几种特殊情况下对行政主体的认定:在行政职权的法律设定关系中、在行政职权法律授权关系中、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在行政联合关系中、在行政派出关系中、临时行政机构、行政主体发生越权时、作为一个行政主体的内设机构对外行为时的主体问题。
6、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定义:指依法代表行政主体从事行政行为和诉讼活动的个人。
7、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本身的法律特征:
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人们自我商量确定的(具有法定性);
是依法代表行政主体;
是行政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行政主体是同一法律人格,而不是双重人格
(即: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它并不独立地承受行为效果,其行为效果归属于行政主体而不是个人本身)。
8、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的意义:
(行政意义上):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法律意义上):有助于确定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行政人
1、定义:行政人是指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效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
2、特点:行政人是个人而不是组织是实施行政行为的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也只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实施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行政主体承受。
3、行政人资格的法律意义:
可以行使所属行政主体的职权,享受行政优益权;
必须履行行政主体的职责,遵守其权限;
可以也应该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管理,严格服从主体的意志,接受其监督;
其行政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对他的行为负责。
4、行政人资格的取得的基本途径:自然人进入国家公务员的队伍、自然人得到有权机关的委托。(自然人必须是我国公民、必须年满18周岁、必须有行为能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被赋予行政人资格、被判处管制、徒刑或宣告缓刑的人不具有行政人资格。)
5、行政人资格的丧失:行政职务被撤销或免除、行政人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行政职权的委托关系被解除。
五、行政相对人
1、定义: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2、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特征:
行政相对人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不是指个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而不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
行政相对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参与权、行政协助权、受行政保护权、行政受益权、隐私保密权、行政监督权、行政赔偿和补偿权。
4、行政相对人的义务:遵守行政法律秩序、服从行政命令、协助行政管理
六、行政职权(一)
1、定义: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的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2、法律特征:法定性、国家意志性、专属性、不可处分性、单方性、优益性
3、行政职权的内容:行政规范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禁止权、行政形成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确认权、行政裁决权。
4、行政优先权的定义: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人在行使职权时依法所享有的种种优越条件。
5、基本内容:获得社会协助权;先通过、使用权;人身特别保护权。
6、行政优先权的享受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及行政人,不适用相对人;
(2)行政主体及行政人只有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确为实现行政目标所需要,方能享受该权利;
(3)所享受的优先条件为法律所特许。
7、行政收益权定义:指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物质能力行使行政职权而向它提供的物质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条件的资格便是行政受益权。
8、行政职责的定义: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义务。
9、行政职责的四大法律特征:义务性、法定性、强制性、同行政职权的不可分割性。
10、行政职责的基本内容:履行职务,不失职;遵守权限,不越权;正确使用裁量权,不滥用职权;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避免适法错误;重事实和证据;遵守法定程序,防止程序违法;遵循合理原则,防止行政不正当。行政职责的核心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11、行政权限的定义: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不能逾越的法定范围和界限。
12、行政权限的三个法律特征:法定性、义务性、依附性。
七、行政职权(二)
1、行政职权的设定定义:指法律法规直接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职权的法律制度。
2、行政职权的设定法律特性:主体是立法机关、客体是行政职权、对象是行政机关、效果是导致行政主体的确立、形式是“法”、行为性质是国家的立法行为。
3、行政职权的规定定义:指在上位法已经是定行政职权的前提下,它在上位法设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具体化规定的行为。
4、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规定的内容:行政职权的主体、种类、权限、适用条件、形式与程序。
5、法规的授权定义:指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赋予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行政职能的法律制度。
6、授权的有效条件:授权必须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对象必须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内容必须合法明确、结果必须公开。
7、行政委托的定义:出于管理上的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托人)委托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及个人(被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行职权或其他事务,其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
8、行政协助的定义: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权过程中,基于本身的条件和公务上的需要,其他行政主体配合其实施同一行政行为或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
 
八、行政行为
1、定义:特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施国家行政职能而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地引起法律效果并接受行政法规制的法律行为。
2、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是国家实施与体现行政职能的行为;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是受行政法规制的行为。
3、行政行为的功能:设定权利与义务的规则、形成、处分、确认权利与义务。
4、行政行为的形式:口头、动作、默示、书面形式(最大量、最普遍、最常见)
5、行政行为成立的法律意义: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否,决定了它是否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构成了它是否可以进入法律救济的条件;决定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方式。
6、行政行为的5个成立要素:主体要素、行为要素、内容要素、行政行为的固化、外化。
7、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主体适格、行政行为符合权限范围、行政行为具备事实依据、行政行为具备法律依据、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
8、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内容: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
9、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即时生效、告知生效、受领生效、附条件生效。
10、行政行为更变的定义:指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和消灭以前,行政行为在内容、依据和形式上的变化。
11、特点:从时间上看,行政行为的更变发生在该行为作出以后和消灭以前;从更变范围上看,行政行为的更变不应包括作出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更换或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的更换。
12、行政行为更变的范围:行政行为内容的更变、行政行为依据的更变。
13、行政行为的消灭:撤回、废止、撤销、无效、失效。
九、行政规定与行政决定
1、行政规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基于其行政职权的范围,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并可反复适用的行政规则。换句话说,行政规定是由行政主体所制定的具体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
2、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基于行政职权,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权利与义务并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十、行政决定(一):命令、确认、给付、征收与征用、裁决
1、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要求特定的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意思表示。
2、法律特征:非处分性、限权性、意思性、强制性。
3、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既存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定并宣告其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4、法律特征:既存性、非处分性、中间性、宣告性与保护性。
5、政府给付: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法规,考虑相对人的具体条件,而决定无偿给予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6、法律特征:财物性、单向性、无偿性、依申请性。
7、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地收取税费或私有财产行政行为。
8、法律特征:处分性、强制性、非对价性、决定性。
9、行政征用: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地使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
10、法律特征:非处分性和限制性、强制性、有偿性、法定性、应急性。
11、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以中间人的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公断的行政行为。
12、法律特征:性质上的行政性与具体性、对象上的民事性、身份上的中间性、
范围上的法律授权性、程序上的准司法性。
十一、行政决定(二):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又称“行政审批”,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2、许可制度特征有五:①管理性,②外部性,③依申请性,④单方性,⑤授益性。
3、许可法的实施有助于建设法治政府:
①  限制了政府规范制约的范围,有助于政府的职能转移,建设“有限政府” ;
②  限制了部门和地方的许可设定权力,有助于消除法制和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建设“法制统一政府”; 
③  确立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透明、廉洁的“阳光政府”;
④  确立许可实施的公正、公平程序,有利于防止偏私、歧视和政府失信,建设“公正、诚信政府” ;
⑤  规定了许多简便、快捷和方便申请人的许可方式和制度,有利于消除政府机关
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和由此导致的效率低下,建设“便民、高效政府” ;
⑥规定了明确、具体的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有助于行政机关把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建设“责任政府” 。
4、许可法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设许可:
①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
②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③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
④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
⑤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
5、实行四个优先: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⑵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⑶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⑷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思考题
1、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合法性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便民、效率原则 ;救济原则 ;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 ;监督、责任原则 。
2、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答:①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
②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③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
④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
⑤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
十二、行政决定(三):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2、法律特征:制裁性、处分性、不利性、法定性。
3、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主体法定:行政处罚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内容法定;程序法定:公平、公正、适当、相应)
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依据的法律规范必须公布、实施的程序必须公开)
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同一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规定的六大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5、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都应经过:             
  立案    查证     质辩    决定     执行 
6、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从轻、减轻处罚规则;从重、加重处罚规则;不予处罚规则;免除处罚规则;一事不再罚规则。
十三、行政决定(四):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行政违法
1、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具体地说,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2、行政违法的3大特征:(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 
                  (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3)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3、行政违法之一:行政失职:指法定行政主体没有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其实质是行政主体没有履行其依法承担的行政职责,即行政主体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作为义务。
4、行政失职的具体特点是:(1)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
        (2)行政主体没有履行作为义务。“没有履行”是指主观上不肯履行或疏于履行。
5、行政违法之二:行政越权:指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而作出的行为。
6、行政越权的特点是:
 (1)行政越权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如果非国家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授权和主管国家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则属无权限行为(有的学者称之为形式行政行为或假象行政行为)。
 (2)行政越权的客观方面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客观上超越了法定的范围。
7、行政违法之三:行政滥用职权: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出于不合法动机而背离法定目的的行为。
8、行政滥用职权的基本特征:
 (1)行政主体的行为没有超越法定权限。
 (2)行政主体主观上出于不合法的动机。这里所谓的“不合法的机”包括不正当的动机(如挟嫌报复)和非法定的动机(即动机正当但不合法,如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
 (3)行政主体的行为客观上背离了法定的目的、原则和要求,即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虽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权的特定目的。
9、行政违法之四:事实依据错误: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事实不确凿或不充分。
10、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证据不确凿(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不确实、不可靠。)
证据不充分(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确凿但不充分、不全面。)
11、行政违法之五:适法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
1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在实践中的表现主要有:
适用法律法规性质错误、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错误、
适用了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
13、行政违法之六:程序违法:指不具备行政行为程序要件的行为。
程序违法可以分为两种:
 ①步骤违法:指行政行为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作出。
具体包括:不经过应该经过的步骤、附加不应该经过的步骤、步骤颠倒、不遵守时限。
 ②方式违法:指行政行为的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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