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重点打卡:犯罪中止的界定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一)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例如:甲替乙买胃药,却将毒药交给乙,意图杀害乙。当晚乙服药时发现不对,遂将药扔掉。次日,甲因后悔给乙打电话告诉其真相。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而非中止。
(二)中止的自动性
自动性即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能达目的而不欲”。例如:甲已经近距离地将枪对准乙的头部,正欲扣动扳机时,突然想起乙曾经在自己危难之际救了自己,就收起枪回家了。甲放弃具有自动性成立中止。如果甲正欲扣动扳机时,警察在100米外喊“住手”,甲便逃走。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