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文职招聘考试卫生政策法规概括:孕产期保健
(一)孕产期保健内容
1.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2.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母婴保健指导(2)孕妇、产妇保健(3)胎儿保健(4)新生儿保健
(二)医学指导和医学意见
1.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2.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3.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产前诊断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1.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2.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技术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沙场点兵】
1.【多选题】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 )疾病的检查。
A.严重遗传病
B.指定传染病
C.有关精神病
D.心血管疾病
1.【答案】ABC。
2.【多选题】医师在产前诊断时发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向孕妇及家属说明情况,并提出中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
A.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
B.孕妇患有传染病的
C.胎儿患有严重缺陷的
D.因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的
2.【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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