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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文职招聘考试卫生政策法规概括:献血法内容总结

来源: 2020-09-23 17:04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无偿献血用途: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血站采血时,必须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1)血站的名称;

(2)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3)血液品种;

(4)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5)有效期及时间;

(6)储存条件。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1)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2)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3)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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