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文职招聘考试卫生类法规分点概括:记不住的那些时间点
1.《药品管理法》
2001年2月28日修订;2001年12月1日施行。
2013年12月28日再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3.《处方管理办法》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 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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