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共同犯罪构成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共同犯罪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条件
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举例】母亲因怨恨父亲,心生杀意。某日,母亲买来毒药让9岁的女儿在父亲的茶里下毒,将父亲毒死。
在本案中,虽然“毒杀”行为是由母亲和女儿二人完成的。但是,由于女儿只有9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只有母亲一人对该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不属于共同犯罪。
2.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即“犯罪行为+犯罪行为”)
【举例】外卖员张三每日给某贩毒的李四送外卖。
虽然贩毒是犯罪行为,但是送外卖属于生活行为的一种,并非犯罪行为。因此,张三和李四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3.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构成共同犯罪的二人必须由犯罪的意思联络才可以,不能是不约而同地进行犯罪,也不能是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且为共同故意。不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举例】张三和李四相约潜入王五家中盗窃,张三进入房内偷盗财物,李四负责在门口放风。张三在偷窃过程中发现了熟睡中的王五妻子,便对其实施了强奸。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对盗窃行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强奸行为属于张三一人所为,李四无犯该罪的故意和行为,所以,强奸罪不是共同犯罪。
注意:
(1)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如:
甲乙在路上觉得路边停放的宝马车好,一起将之偷走。-有通谋,为共同犯罪
甲告诉乙自己的宝马车是偷来的,让乙卖掉。-无通谋,不是共同犯罪
(2)片面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即不能是第二人的“单相思”行为)
如:张三潜入李四家中偷窃,被王五偶然发现。后王五看到李四回家走到小区楼下,便拦住李四,给张三争取到了偷窃的时间。
在本案中,虽然王五帮助了张三进行盗窃,但是,对于王五的帮助张三是毫不知情的。也就是说,这一帮助行为是王五的“单相思”行为。由于没有共同故意,所以张三和王五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三、考查形式
共同犯罪构成条件这一知识点在考试中主要以案例形式进行考查。通过在题干中给出一个案例,让我们判断是否属于一个共同犯罪行为,或者其中的刑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因此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加深记忆并掌握。
【例题】(单选)甲乙共谋奸淫丙女,二人到丙家楼下后,甲心里害怕,劝乙放弃,乙不听劝告,甲即独自回家。乙上楼后将丙女打晕,对其实施奸淫后顺手拿走丙价值8000元的名表,丙女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乙构成强奸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甲乙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甲乙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甲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案例中甲乙共谋,已经具有了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共同犯意。虽然在中途放弃,但他未有效制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认定其共同犯罪的成立。同时,共同犯罪是共谋什么承担什么罪,所以甲乙只能够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而不会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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