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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律常识5

来源: 2017-06-27 10:01

21、针对以下案例,说法正确的是( )。 

(1)某区教育局为整顿全区中小学教育设施混乱的状态,经局党委讨论同意设立一个综合设备处,授权该处以该处的名义独立负责各学校的教育设备的管理、维修和日常维护,某学校认为该处行为其实是以管理之名义行索贿之便利,遂将该处告上法庭。 

(2)某乡镇企业在县政府的企业规划整改中,被县政府勒令与另一企业合并,由乡政府署名下发文件并负责实施,企业职工们不服,联名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3)某沿海开放城市市政府依据外经贸部下发的部门规章内设外资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越权实施行政行为导致市政府被诉。 

A.(1)中被告应该是教育局和该综合处 

B.(2)中被告应该是县政府 

C.(3)中被告不应该是外资管理办公室的看法是正确的 

D。(3)中如果该办公室设立的依据不是部门规章而是市政府的决议,则被告应该是市政府 

答案:D 

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 

解析: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第20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第21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在本题中,(1)适用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适用第19条的规定,(3)适用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至于答案D适用第20条第2款和第21条的规定。 

 

2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撤诉准许或者不准许应当采取裁定的形式 

B.行政诉讼中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当事人无法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诉讼 

C.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决定的形式 

D.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不采取决定的形式而采取裁定的形式 

答案A 

考点: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 

解析: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是( ) 

A.因限制人身自由提起的诉讼而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B.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C.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而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 

D.因管辖发生争议而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 

答案:D 

考点:指定管辖 

解析: 

D项属于指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一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二为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 

24、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权益遭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是( ) 

A.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 

B.他们的监护人 

C.监护人所委托的律师 

D.法定代理人 

答案:A 

考点:赔偿请求人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6条: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5、国家赔偿请求人在赔偿时效进行期间的哪段时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 效中止?( ) 

A.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3个月内 

B.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初6个月内 

C.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D.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初3个月内 

答案:C 

考点: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 

解析: 

参见《国家赔偿法》第32条 :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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