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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关于债务清偿

来源: 2017-06-27 12:02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这是离婚清偿债务的一般规定。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的清偿责任也不相同。

  因债务问题可分为三种不同情况,相应地就有三种不同清偿方法:

  第一、夫妻共同生活时所负的债务。这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包括因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责任,应以共同财产偿还。

  第二、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时,应由双方通过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时,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分担子女抚养费的情况进行判决,确定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合理分担清偿责任。判决时,应保护女方合法权益。

  第三、凡属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比如男女一方在婚前或婚后为满足个人的需要,以个人的名义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负责清偿。

  例如:1998年5月1日,陈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由陈某出具一份借条给李某收执。借条内容:“今向李某暂借现金叁万元。借款人:陈某,1998.5.1.”1998年5月5日,陈某立据给李某保证借款于1998年7月15日前还清,逾期还款,愿承担自199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5%计的利息。尔后,陈某没有还款付息。1999年8月5日,陈某与其妻王某办理离婚手续,陈某在离婚之前曾帮忙其妻王某经营床上用品专卖店。

  陈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及其利息是否为陈某与其妻王某共同债务问题。其妻王某认为其对该借款不知情,该借款是陈某用于交女朋友开支花费,且在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因此,该笔借款应为陈某个人借款,不应为共同债务。李某认为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陈某与其妻王某共同偿还。

  法院审查认定陈某与其妻王某在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该约定属离婚时双方所作的约定,并不必然对抗作为无过错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定陈某与其妻王某共同偿还所欠李某现金3万元。

  四、关于一方个人所负债务的认定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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