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杀人偿命
“杀人偿命”是原始的同态复仇思想的体现,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复仇观。汉高祖进关时约定三章,其中第一条就是“杀人者死”,这也成为了汉朝刑事立法的一条核心原则。国外,在罗马法之前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规定了,侵害他人身体的,准予受害人对侵害人同样的身体部位实施同样的打击。但是,这种同态复仇的方式逐渐被其他更文明的方式替代,如限制人身自由刑、赎刑等。
文明社会发展到今天,很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我们国家虽然没有废除死刑,而根据我们现行《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杀人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偿命,而是要考虑杀人的动机、手段、社会影响以及具有属于正当防卫、自首情节等确定是否适用死刑,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杀人偿命”这个观点已经与现代文明社会格格不入,应该予以摒弃;而由于经历了几千年历史洗礼的复仇观念,在中国人心中已然根深蒂固,很难改变,在中国要想废除死刑,将是一条很漫长的道路。但是,从世界范围来看,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而且我国已经在逐渐减少死刑的罪名及适用,并实行“少杀、慎杀”原则,相信最终也将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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