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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律案例1

来源: 2017-06-28 14:39

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民法通则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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