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审计业务约定书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含义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约定双方签字认可,即成为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对各方均具有法定约束力。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包括: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必备条款,在需要时应考虑增加的其它条款,以及实施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时的特殊考虑。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必备条款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1)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2)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3)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4)审计范围;
(5)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
(6)审计报告格式和对审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7)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
(8)管理层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9)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10)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11)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12)审计收费;
(13)违约责任;
(14)解决争议的方法;
(15)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二)在需要时应考虑增加的业务约定条款
如果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下列内容:
(1)在某些方面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工作的安排;
(2)与审计涉及的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其他员工工作的协调;
(3)预期向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其他函件或报告;
(4)与治理层整体直接沟通;
(5)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时,对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安排;
(6)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
(三)连续审计业务中的考虑
注册会计师可以与被审计单位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考虑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1)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
(2)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
(3)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或所有权结构近期发生变动;
(4)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5)法律法规的规定;
(6)管理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发生变化。
出现上述第(2)种情况时,注册会计师也可以与被审计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原审计业务约定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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