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从聂树斌案看冤案
一.从聂树斌案看冤案的产生原因
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可以说是导致许多案件误判的重要原因。就聂树斌案而言,根据聂树斌母亲的陈述,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某曾经对聂树斌母亲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的时候,聂树斌一直哭。张某某问聂树斌第一次你为什么不承认(强奸杀人)?聂树斌没吭声。张某某又接着问为什么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与他同监室的纪某某也说听聂树斌说,没有强奸杀人,被公安人员打得生不如死,“等精神几近崩溃和恍惚的时候,公安人员就让在提前写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一说错就挨打,然后就变得口吃了”。但是随后聂树斌的原办案机关对此进行了反驳。所以就聂树斌案而言究竟有没有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目前还没有一个很确定的结论。但是刑讯逼供确实是导致冤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佘祥林案中,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了10天11夜的刑讯,刑讯的手段极为残忍,包括不让睡觉、毒打、呛水、蹲马步等,结果导致佘祥林只得违心供认杀人。
之所以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我想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办案机关定罪量刑过分的依赖口供。这一点在聂树斌案中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聂树兵的律师披露,聂树斌案136页侦查卷里,确实仅有聂树斌的口供、现场证人提供的证词等,但没有精斑、DNA检验等物证,“一旦口供拿掉,就什么都没有了,连最基本的证据要求都没有达到。通过进一步的查证,律师发现,就连聂树斌本人的口供供词也是不完整的,而且很多口供的签字甚至不是聂树斌本人签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聂树斌案几乎是根据口供就判决了聂树斌的死刑,可见其对人命的轻贱和草率。但是可笑的是即使这么重视口供,办案机关不仅仅连口供的完整都不能做到,还出现了大量严重的错误。这一现象的产生,不由得就要谈到冤案产生的两一个原因,那就是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和当时“命案必破”司法背景。
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我国 1996 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吸收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权作无罪处理。但在实践中,办案人员普遍存在强烈的有罪推定观念,对疑罪案件往往不愿做无罪处理。从公开案件信息可以看在聂树斌被抓获前,仅康父8月10日报案笔录、8月11日证人笔录,在9月23日聂树斌被抓,至9月28日第一次供述杀人强奸犯罪事实止,仅康父笔录在卷佐证,诸如其他证余某、康夫、同事王某、聂单位领导等均在口供之后取得。严格来说是在抓获聂树斌后,开始进行侦查的。这是典型的先供后证,也就是说对于聂树斌案而言,侦查机关是先认定了聂树斌就是杀人强奸案真凶之后,然后为围绕着证明聂树斌就是真凶这一目的展开的所以这是明显的有罪推定。恰恰是由于有罪推定这一错误的司法观念,会使得司法机关陷入为主,仅仅收集那些能够证明聂树斌是真凶的证据。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不少案件既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办案人员对这两类证据应当给予同等重视。如果要作出有罪认定,必须所有无罪证据都被有罪证据否定,或者至少所有无罪证据都得到合理的解释,从而使有罪证据能够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封闭的锁链; 反之,如果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尚未被否定或得到合理解释,不应做出有罪的认定。
在聂树斌案中很多关键的证据都没有被收集,口供都出现了空缺,甚至已有的证据都不能够自圆其说,出现证明力的瑕疵。我认为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使得司法机关根本没有注意到那些可能证明聂树斌不是真凶或者是证明该案确有疑点的证据。如果进一步结合聂树斌案发生时全国“严打”的背景的话,甚至可能出现办案机关为了尽快破案销毁无罪或疑罪证据的可能。
3.司法不够独立
在聂树斌一案中我们频频能够看到一些所谓的“黑幕”。例如河北省政法委压着此案不动,聂树斌案之所久拖不决是因为受到了法外因素的干预,甚至传出聂树斌之所以被火速执行死刑是因为章含之要用他的肾等等。甚至案件在山东高院进行复查的时候山东高院院长还特别澄清:“对于聂树斌案,社会各界都很关注,目前复查进展顺利,不会有什么干扰。”表明聂树斌案的复查没有收到法外因素的干扰。为什么我们每每发生冤案的时候总是会有各种各样的黑幕出现,并且我们往往也愿意去相信这些黑幕。最主要的原因我觉得就是司法的不独立。检察机关、法院在办案时应当能够保持相对独立性,应当能够相对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检察机关、法院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办案。反之,如果其他部门能够随意对检察机关、法院处理案件发号施令,那么最终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就不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而是其他部门,甚至其他部门个别领导人的意志。只有司法机关真正独立,那些黑幕出现的时候,我们才不会觉得哪些黑幕才是真相,而司法机关的解释不过是为了粉饰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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