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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刻薄的割肉合同

来源: 2017-07-18 12:29

  一个尖酸刻薄的商人;一个慷慨助人的朋友;一张匪夷所思的割肉契约;一场精彩突变的法庭较量;你可以从他的胸前割下一磅肉,但不能流下一滴血;这种我们看来不近人情的契约为何会得到法庭的支持?古代中国为何不会出现类似的合同?

 

  威尼斯镇上的年轻人巴萨尼奥想赢得聪明美丽的女孩鲍西亚的芳心,但这需要3000达克特,无奈之下,他只好求助于商人朋友安东尼奥,由于安东尼奥在海上的投资暂时无法收回,只得向他经常侮辱、唾骂的富有商人夏洛克借钱。夏洛克答应借给钱的同时,却提出了一项刻薄的要求……

 

  整个剧情观众朋友们应该很熟悉了,它讲的是中世纪的时候,威尼斯这个城里面,有几个商人,当然跟一切戏剧一样总是有一个好的主人公,他叫安东尼奥,有一个坏人,叫夏洛克,安东尼奥是个好的商人,他热情助人、慷慨大方。安东尼奥每次看到他都要侮辱他,把夏洛克骂得很惨,所以夏洛克心里不高兴,看到安东尼奥去向他借钱,他觉得报复的机会到了,他就跟安东尼奥立一个合同,他说我借钱给你,夏洛克每借钱他都要利息的,我这笔钱借给你,我也不要你的利息,我们写好一个偿还的日期,如果到期不还的话,我也不要你还,我就要在你心口取一镑肉。所以我们可以把这个合同称之为割肉合同。

 

  割肉合同订立后,安东尼奥的货船在海上遭遇不测,他的全部投资付之东流了,而他借夏洛克的钱也就无法按期偿还。夏洛克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欣喜若狂,觉得报复安东尼奥的机会到了,决定合同到期之日收回安东尼奥借的那笔钱。

 

  夏洛克就把安东尼奥揪到威尼斯法院,请求法官判处,按照原合同执行,威尼斯的法官甚至于到了后来,这个剧本里面是把他写成威尼斯的公爵,最高长官。看了这个合同以后,没有办法,只好去劝夏洛克,他说你是不是撤诉啊,他说你要挖人家一镑肉这个太残酷了吧,夏洛克说不对啊,合同上明明白白写着的,这个条件是这样的,这个签字是不是安东尼奥自己签的,这个公爵没办法,这个是他自己签的,问安东尼奥你承认不承认,安东尼奥说他也承认,夏洛克就非常高兴,这不结了吗,我仅仅是请求法院按照合同执行。结果,威尼斯的法院没有办法,只好准备执行这个判决,法官们惟一能够采取的措施,就是拖延时间,宣布这是一个疑案,我们明天再来审。

 

  正当安东尼奥和法官们一筹莫展的时候,安东尼奥的朋友,巴萨尼奥已经赢得了鲍西亚的芳心。此时,鲍西亚乔装成资深的法律专家出现在了法庭上,而他的一番言论却让尖酸刻薄的夏洛克为之兴奋,没想到这位资深的法律专家也支持自己的割肉主张,安东尼奥的性命危在旦夕。

 

  鲍西亚冒充的这个法学家,在第二天的法庭上就对安东尼奥,问了前一天同样的话,这个合同是不是你看过的,看过的,是不是你自己签的字,是我签的字,你签字以前看过那个条款没有,看清楚没有?看清楚了。然后就问夏洛克,你现在是不是不愿意撤诉,不愿意放弃你的权利,夏洛克说事实都已经在这里,我凭神明的法学家来裁决,然后鲍西亚就宣布,她说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因为两个人确实达成了合意,合意就是合在一起,两个人的意思表示确实是一样的,所以这个合同是有效的,这个合同是应该执行的,夏洛克在那边高兴得手舞足蹈,他说神明的法学家终于来了,他说这个法官太公正了。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第一,必须是一镑肉,只能是一镑肉,多一克,多一盎司不行,少一盎司也不行,而且合同里面只提到了,在胸口取一镑肉,没有讲到血,所以如果在取肉的过程当中,安东尼奥流了一滴血,那么这就是合同以外的问题了,按照威尼斯的法律,一个犹太人如果伤害基督徒,使他流血的话,那就是死罪,就是谋杀罪,胸口附近流血,那就是谋杀罪,所以要按照谋杀罪来处分。好吧,你开始执行吧,你去取一镑肉,去捍卫你的权利,去行使你的权利吧,你在安东尼奥胸口去取那镑肉吧,但是不能流血,这下子夏洛克傻眼了,他如果去取肉的话,肯定刀一上去,就要流血,一流血就会被判谋杀罪。他没有办法,他这个时候只好要求说,法官那我就撤诉了,那我不告他,算了。鲍西亚冒充的这个法官又讲,她说不对,如果你现在撤诉的话,那就说明你原来的意思并不是为了履行这个合同,你只是为了谋杀基督徒,你有谋杀的意图在里面。所以,你如果撤诉的话,就表明你有图谋杀人这个意图在里面,那么按照威尼斯法律你要被没收一半财产。夏洛克结果没有办法,只好灰溜溜地走了,被判罚一半财产。

 

  安东尼奥为帮助朋友巴萨尼奥赢得鲍西亚的芳心,向富有商人夏洛克借钱,夏洛克为刁难安东尼奥与之签下了割肉契约;

 

  而法庭对如此不近人情的约定竟然给予了支持。

 

  虽然聪明机智的鲍西亚挽救了安东尼奥的性命,但令我们不解的是这样的约定也竟然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古代中国为何不会出现类似的约定?

 

  这么不近情理的合同,法院为什么要执行呢?这是他们两个人私人的约定,法院为什么不能讲,那是你们私人的事情,你们自己私下去解决。我们完全可以,如果这个案件放在中国古代的法官眼里看来,那这个合同就是荒唐的合同,你这个叫不近人情,可以不予执行,你自己去解决,我们都可以判你是谋杀罪,更何况还要法院用国家强制力来帮你执行。我们就要知道,这是在两个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面产生的,在欧洲中世纪的时候,确实有这样的法律原则,合同等于法,两个成年人之间,只要订了合同,这个合同就必须执行,必须要执行到底,只要当时你看过这个合同,所以在欧洲人当时它有一句话,叫合意胜过法律,或者合议就是法律,两个人合同达成了一个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是指向同一个目标的,那么这个就是法律。一旦一方违约,另外一方就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合同切实执行。

 

  更加奇怪的是,在中国古代不是这样,中国古代如果碰到这样的情况,法律往往并不保护债权人,中国古代法律里面有一个法律原则,对于老百姓之间的债务纠纷,你欠官府的债不行,老百姓、两个私人之间,债务纠纷你们订了一个合同,欠了债,那么这个债要分成两种,如果你这个债是不计算利息的,我把这个东西借给你,你将来还给我,你不还你就欠了我的债,那就是违约,这个法院来管的,政府来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把欠债不还的人抓来打屁股,要求他把东西还出来,这个可以。还有一种就是不计算利息的,我借你一百斤粮食,然后将来再还你一百斤粮食,这个叫贷,前面那种叫借,这一种叫贷,贷就是代替的意思,我借给你一百斤,已经给你吃掉了,你将来再另外还同样品质、同样数量的一百斤粮食还给我,这个就叫贷,那么像这种情况法院保护你。但是如果我借给你那个粮食,一百斤我们讲好,我们合同上签好,你还一百五十斤,我现在借你一百斤,到了年底的时候,你还我一百五十斤,那个五十斤就算利息的话,好,对不起,那个就法院不保护了,法律上面把这种要计算利息的借贷,它称之为“举”,把一个东西举起来的“举”,这个“举”在中国古代就是生的意思,出生,具有出生的意思,放在这里就是生出一个利息出来,一个原本然后生出一个利息出来。我现在借给你一百斤粮食,到年底我要你还一百五十斤,但是你如果只还了我一百斤,五十斤利息不肯还,我到政府去告,说他还有五十斤没有还我,我拿这个契约,拿这个合同给政府看。关于这个唐朝的法律有明文规定,“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像这种情况,利息方面的问题,你们两个人自己去解决,政府不受理,政府法院不受理,老百姓呢,老百姓当中也是这样,我们现在在敦煌和吐鲁番出土了很多北朝到隋唐时期的,一直到唐宋时期的,民间的契约文书,有很多买卖文书、借贷文书、租房子的、耕地的、租赁土地的、租赁骆驼的,这种合同现在非常多,那么这些合同里面,它经常都会写一个惯用语,就是经常有一句话叫“官有政法,人从私契”。政府有政府的法律,老百姓自己,人在唐朝的文字里面“人”就是“民”的意思,人民是一样的,因为要避那个唐太宗李世民的讳,所以老百姓就是人,人从私契,就是官里面的政府法律,那个是官员行使的,老百姓的私契就是老百姓的私契,那么也就意味着老百姓的私契,如果万一不能履行的话,强迫履行的这个强制力不能来自于政府,只是私人发动,靠自己来解决,政府不予保护。这个原则在唐朝、宋朝法律都是这样明文规定,利息的债务它不管,那么元朝以后这个法律才改为,利息债权国家也保护,法律也保护,但是它规定,它保护的利息债权只是在国家的限制范围之内,你计算利息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每月利息不能超过3%,你超过3%以上,那就是非法,国家不受理。非但不受理,还要倒过来打屁股,倒过来处罚。这些字里面我们都发现,在这些合同里面,很少有规定违约的话,我们就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这种合同在古代看不见的。

 

  《威尼斯商人》中两个商人之间签订的不近人情的割肉合同为何会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法律传统形成的脉络是什么?面对如此刻薄、死板的合同,他们为何还要不折不扣地履行?

 

  为什么在欧洲中世纪的时候,在一千多年以前欧洲社会形成合同就是法,甚至于在德意志的民间的谚语里面,就是合同胜于法律,两个人之间达成合同就是法律,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由公共强制力来保证执行。而且当时欧洲法律也规定,不准收利息的,基督徒和基督徒之间两个人做交易,不能有利息,所以放高利贷,可以收利息的人只有犹太人,少数民族,犹太人他可以收利息,所以犹太人放债,那个利息债,因为有这个原则在里面,合同胜于法律,所以夏洛克跟安东尼奥这个合同,安东尼奥既然和他订立了合同,那这个合同就有法律效力,法律就要强制履行这个合同。这种强制不要说一镑肉,一镑肉这是比较极端的一个故事,我们可以看到,欧洲法律很早就有这样的原则,在古代罗马的法律里面,这个是在公元前五世纪,大概相当于中国春秋那个时候,古罗马当时制定了第一部成文法,叫《十二表法》,这个《十二表法》就是这样规定的,它说债务就是一个法的锁链,法律的锁链,是把两个人锁在一起,只要你欠了债,当时欠债是你自愿的,那么欠了债以后,你还不起债,你这个人就完全交给债主来处理了,法律允许债权人用一根九尺长的铁锁,套在你脖子里把你拖回家去,但是要给你口粮的,每天规定给你吃多少麦子?然后每九天,罗马当时九天一个市集,你拿这根铁链把这个债务人拖到市场上去叫卖,有人愿意替他还债的,好结束,没有人愿意替他还债的,那么到了第三次,到了27天以后,你就可以把这个人卖掉,把这个债务人卖掉,当然有一个规定,这个债务人不能够卖在罗马,要卖到台伯河对岸去,要卖到其他城市去,其他城市可以去做奴隶,罗马人不能奴隶罗马人。

 

  如果是三个人、四个人共同债主,他们借钱给一个债务人,那个债务人结果不还的话,那么这些债权人有权按照债务的份额,这些债权人有权按他的债权的份额,把那个债务人剁成几大块,你拿一条大腿,我拿一条手臂,可以把这个人处死,相比之下中世纪那个法律还算好的,中世纪规定,如果还不起债的话,按照奥地利的法律,中世纪奥地利的法律,如果你还不起债,债权人有权把你剥到最后一件衬衣,所有的衣服,家里所有的财产全部拿光,除一件衬衣。屋顶瓦片可以全部拿走,屋架不能拿走,但是瓦片可以拿走。这个是世俗法律的规定,那么在宗教法律里面,在基督教里面规定更严厉,一个人死以前,这个牧师给他做忏悔,只要他忏悔了,这个牧师可以赦免他所有的犯罪,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基本上都可以赦免,只有一个罪是不能赦免,你欠人家钱不还,这个罪不能赦免,你破产不能赦免。因为基督教也是非常重视“约”,就是约定,我们都知道,基督教的经典叫《圣经》,那个《圣经》分成两部,一个叫《旧约全书》,一个叫《新约全书》。那么在基督教里面,上帝不管是犹太人,不管你是哪个种族,凡是人,上帝都给这些人立一个新约,这个新约就是上帝派他的儿子,耶稣基督到人间来,受苦,然后就钉在十字架上,那么他流出的血,上帝用他儿子流出来的血,来赎了人类所对上帝犯下的罪恶。这个就是一个新的约,你如果以后要得救的话,你就必须要守这个约,守这个上帝用牺牲自己儿子的办法,用(牺牲)自己儿子心血的办法来赎去你们的罪恶,所以你们必须更供奉上帝,这个就是基督教它本身,它整个理念,它这个教义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所以后来反映在中世纪的法律和它的宗教以及它的文化里。我们中国这个“约”没有这样,我们中国没有这样,我们这个合同契约都是老百姓私人之间的,它试图可以得到政府的,得到公共强制力的保护,但是很多情况下,就是“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政府不并积极地干预,并不是完全按照你的合同来实行,为什么会这样?为什么两边的法律文化会不一样?这个就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来解决问题。

 

  一个尖酸刻薄的商人;一个慷慨助人的朋友;一张匪夷所思的割肉契约;一场精彩突变的法庭较量;这种我们看来不近人情的契约竟然得到了法庭的支持,古代中国为何不会出现类似的合同?近现代欧洲对待合同的观念为何会发生转变?

 

  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致认为,所谓法律它的本质实际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而统治阶级这个意志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从地里自己生出来的,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西欧文化、欧洲文化它重视合同,合同就等于法律,两个私人之间的合同就必须要由法律来强制保护,要用强制力来实现这个合同。这个背后反映的是什么?实际上它反映的是经济强势阶层,债主、地主、老板,这些人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它用一个跟老百姓、跟其他经济弱势阶层进行平等交换这样的一个面貌,来维护这种交换,它维护的这种经济上的强势地位,所以它重视契约。它认为一个约定,一个合同就是法律,因为在这个合同里面,实际上实现的是经济强势阶层的物质利益。这个是在西欧发生的情况,但在中国不是这样,中国古代的法律,它是皇帝以及以皇帝为首的那个统治集团的意志的表现,这个统治集团,它的物质生活条件,它的经济利益的来源,不是靠交换,不是靠看上去的交换,而是靠它的政治压迫地位来获取它的经济利益,它不是用表面上平等这种交换,来获取它的经济利益,所以法律最重要的是保护统治秩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它不会去考虑到民间的合同就等于法律,它觉得这个没有必要。对中国老百姓来说,我们的文化传统里面,合同是我们两个人私人的事情,和政府没有关系的。所以对中国人来说正好相反,一个合同是我们两个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开始,而不是终点,它是起点,所以我们一直到现在,所有的人订合同,我们都会这样讲,本合同未尽事宜,如果发生本合同未提及的未尽事宜,那么由双方本着协商合作精神予以进一步商讨解决,我们有很多很多都是这样。我们给这个合同将来留下一个余地,不折不扣执行,可能会导致经济利益完全偏向一方,所以我们希望能够协调,但是欧洲是从那种严厉的合同制度下影响下来的,所以他们觉得这个是不对的,所以他们这个合同必须要排除一切不可抗力,一切将来你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你如果认为这个可以免责的你都要先排除,否则的话你一律要承担责任。那么这种死板的合同的观念,在历史上,在十九世纪、十八世纪欧洲是非常明显的,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二十世纪末期以后,这个已经不是这样,但是我们也要提出,他们现在也发现我们中国的这个办法更好,我们可以赢得双赢的局面,他们原来是片面地保护一方经济强势的地位,他们现在也觉得我们这个观念也很好,先建立关系,然后我们再来慢慢发展关系,这个社会非常复杂,将来合同万一不能履行的话,我们可以以各种各样的方法来补救,大家可以双赢不是更好,这个是现代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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