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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有中止犯罪的行为

来源: 2017-07-18 14:42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这是比较典型的中止的情况,如被告人与妻子想离婚,离不成,想杀害妻子,他把妻子吃的食物中已经下了毒,一方面良心悔悟,另一方面觉得将来难逃法网,最后把下毒的食物中又倒掉了。

  (2)因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3)因为害怕而停止的。这个害怕通常是指害怕犯罪作恶遭到报应、受到惩罚,等等。如婆媳不合,儿媳在水缸里下毒,正巧外面电闪雷鸣,自己害怕,后来在婆婆饮用水之前,把水缸砸了,但婆婆与儿媳吵起来,丈夫问是怎么回事,在这种情况下把事实说明了。

  2.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与欲达目的而不能

  这可以作为判断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区别的一般标准。

  能与不能,应该以行为人自己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尽管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的,也应当认为是犯罪中止。

  3.几种特殊情况的判断:因被害人是自己的熟人而停止(一般视为犯罪中止);因被害人的吓唬而停止(因情况不同而作不同的认定);犯罪过程中因身体疾病而停止(一般认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自动放弃)。

  (三)有中止犯罪的行为(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有停止犯罪或积极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不继续实施犯罪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放弃继续实施犯罪。

  2.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四)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有效性)

  这是犯罪中止彻底有效性的特征。

  关于有效地停止犯罪,有两种情况:

  (1)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

  (2)行为实施终了,但即将要发生危害结果之际,及时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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