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前言
*民法总则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是民法中最抽象的一部分。总则编出现在民法典里是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始于18世纪普通法(欧洲大陆在当时所采纳的古罗马法)对查士丁尼所编纂的《学说汇纂》所做的体系整理,首见于海瑟1807年出版的《普通法体系概论》,其思路后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进一步增强。
*对民法总则的学习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深切认识民法的基本理念(idea)、价值(value)、原则(principle)。
*第二,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
*第三,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法。
*第四,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
*第五,有助于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
*第六,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掌握,为以后对民法其他部分学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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