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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百货公司诉某建化公司合同纠纷案

来源: 2017-08-10 19:49

 *某建化公司(供方)与某五金厂(需方)签订一份购销6000吨钢材的合同,约定单价每吨1520元,总货款91.20万元。合同签定后,某五金厂到某百货公司联系推销钢材,与百货公司签订2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单价上浮为每吨1620元。合同签订后,百货公司派员携带25万元的特种转帐支票,随五金厂的业务员到建化公司,要求其发运200吨钢材。建化公司则以百货公司所携带的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发货。后经协商,建化公司同意发货,但提出要将预付款先进帐户后才能发货并结算。当百货公司到银行办理转帐手续时,银行以百货公司与建化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不同意转收支票款。于是,百货公司便在特种转帐支票上写上“代五金厂付钢材款25万元”后,银行方同意将预付款转至建化公司的帐户。款进帐户后,建化公司仍以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交货,要求再付20万元。经交涉未成,百货公司以建化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退回货款。      试分析该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
* 本案存在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建化公司作为供方与五金厂作为需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另一个是五金厂与百货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这两份合同相互独立,但又由于具有同一的标的物而存在联系,尤其是后一合同的需方直接向前一合同的供方支付货款,使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看起来更为复杂。
*通过对本案这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分析,我们发现建化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也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当然不可能成为该案的原告与被告,因此建化公司成为该案的被告是不适格的,百货公司只能将与其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五金厂作为被告。至于建化公司,五金厂可以将其作为被告另案起诉,或考虑建化公司作为货款的直接接收方,不供货又不退款造成了这次纠纷,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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