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掌握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理解民事权利本质。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一、概念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实施某行为,不实施某行为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包括:
*1、主体直接享有其利益或直接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要求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障自己利益实现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的可能性。
*对民事权利的理解:
*1、权利的产生: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非天赋亦非人给予。具体的权利的产生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合同权利,合伙人的权利。
*2、权利的基础:权利是由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
*3、权利的目的:权利是主体拥有各种财富,从而满足个人需要的法律行为和手段,任何权利都是为了维护或实现一定利益的。权利确定人们享有的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的范围和限度。
*4,权利与自由。权利是当事人从事某行为或不从事某行为的自由。
*二、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
*1、 利益说(客观说):此说由德国民法学者耶林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就不是权利,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精神的或物质的,即为权利。
*2、 主观说(自由说):由德国民法学者温特夏德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个人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此说由德国梅克尔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权利总是由“特定”定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所谓“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此力量,既可支配标的物,也可支配其他人。
*当前,法力说占通说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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