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概念与目的: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目的有二:
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代管人应将所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归还本人,并向本人报告代管期间的财务账目。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意义
*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其为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
* 意义: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二)条件与程序:
* 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间
* 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 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
* 法院不能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作出死亡宣告。
*3、顺序问题。
*在这里须注意:利害关系人有一定顺序。依《意见》,其顺序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述顺序的限制。
*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1)法院受理后,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仍不能确定其尚生存的,法院才能依法对其作出死亡宣告。法院发出寻人公告的期间,不包括在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的法定期间之内。
*(2)在我国,法院宣告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视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如判决中没有确定死亡日期的,判决宣告的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意见》第36条。)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 如法律无特别规定,其与事实死亡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即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均归于消灭,一切以死亡为条件而获得财产权利的人,即可因此获得权利,如继承人开始继承、受遗赠人取得遗赠。其婚姻关系一并消灭,其配偶当然可以再婚。
* 但若其人仍实际生存于某地,其在当地之法律关系,并不受死亡宣告的影响,在当地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均为有效 。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1、条件: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2、撤销的效力
*对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其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其配偶并未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其配偶再婚后新配偶又死亡或离婚的,婚姻关系不得自动恢复。
*父母子女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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