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包括
*1、当事人;2、标的;3、意思表示。
*(二)特别成立要件包括
*1、要式行为中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形式,如书面合同;
*2、要物行为中物的交付,如标的物的交付。
*二、生效要件:
*(一)一般生效要件包括如下要素
*1、当事人须有行为能力。
*2、标的须可能、确定、合法、妥当。
*3、意思表示真实。
*(二)特别生效要件
*如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和所附期限的成就或到来;以及在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中追认人的追认。
*三、意思表示
*(一)概念:是指当事人向外部表明其意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功能: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决定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二)要素:
*1、内在意思: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意愿、内在愿望、动机和目的(此意识又叫作效果意思或法效意思)以及意欲将此种意思表达出来的意思(表示意思)。
*2、表示行为: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将意思外部化的行为。
*(三)形式
*1,明示(口头或书面)
*2,默示
*3,推定(行为)
*(四)效力的发生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成立时发生效力。
*2,有相对人分为对话的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1)对话的意思表示,于相对人了解其内容时生效
*(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于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此时分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
第四节 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一、无效
(一)概念
*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确定、当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二)类型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
(三)处理
1、不得履行;2、返还财产;3、赔偿损失;4、其他后果(如没收财产归国家所有)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一)定义
指虽已生效,但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以变更其内容或使其自始无效的法律行为。
(二)类型
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4,胁迫;5,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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