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3
1、(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看作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非经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或变更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代理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通常具有人身信赖关系。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或职务关系,亦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更应亲自行使代理权。只有代理人亲自行使代理权,才有利于代理事务的完成。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代理人只有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才能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应认真工作,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无偿代理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尽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在有偿代理中,代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次,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由于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据客观情况随时给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指示,构成代理人过错。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次,代理人应尽报告与保密的义务。若代理人未尽到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2、(1)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无代理权;第二,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第三,相对人为善意;第四,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4)表见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作为抗辩。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来说,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更为有利,则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相对人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向本人追究责任。相对人对此享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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