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
一、刑法概说
刑法的机能 |
1、法益保护机能;2、人权保障机能;3、规制机能 |
刑法的渊源 |
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我国没有) |
二、刑法解释
解释的效力 |
1、立法解释(人大);2、司法解释(最高法检);3、学理解释(学界,无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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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态度 |
1、主观解释(探求立法者的主观原意);2、客观解释(探求法律当下客观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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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技巧 (制造结论) |
1、平义解释:用字面含义来解释; 2、扩大解释:对字面含义进行扩大,但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3、类推解释:对词句的含义肆意扩大,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4、缩小解释(限制解释):缩小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5、补正解释:原来的词句显然有误,通过补正阐明真实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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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理由 |
文理解释 |
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公平合理或唯一,则没有必要进行论理解释 |
论理解释 |
1、目的解释:刑法规范的合理目的; 2、历史解释:法律的历史沿革和变化; 3、比较解释:借鉴国外立法司法经验; 4、体系解释:联系相关法律条文; 5、当然解释:入罪举轻以明重(需法条依据),出罪举重以明轻(无需) |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
刑法无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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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基础 |
民主主义、自由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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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
1、成文的罪刑法定: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禁止习惯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①刑法条文含义应当明确;②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③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④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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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 |
1、制刑上,侧重考虑犯罪性质,制定协调合理的刑罚体系; 2、量刑上,侧重考虑犯罪情节,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3、行刑上,侧重考虑人身危险性,合理运用减刑、假释。 |
四、刑法的效力
时间效力 |
从旧兼从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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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效力 |
中国境内 |
属地管辖 |
1、我国领土、悬挂我国旗帜航空器和船舶,不包括国际列车和国际长途汽车 |
例外 |
外交豁免 |
2、行为地:预备、教唆、帮助、实行均可 |
港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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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果地:危险结果要是现实具体的危险 |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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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外 |
属人管辖 |
1、依我国刑法,最高刑三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2、包括犯罪时和裁判时是我国公民(如犯罪后放弃中国国籍); 3、国家工作人员一律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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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管辖 |
对危害我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依我国刑法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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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 |
①危害人类共同利益;②缔结了国际公约;③我国刑法也认为是犯罪;④犯罪人出现在我国国内;⑤审判适用我国法律而不是国际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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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外判决的消极承认 |
在国外犯罪,我国仍可追究,在国外已受处罚的,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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